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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4?辈环?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21)诉讼经济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所普遍重视的,如香港律政司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必须考虑“所花费的诉讼费用是否合理”。(22)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其主要功能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达到诉讼经济的目标。(23)但由于被害人是直接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出于对犯罪行为的痛恨和愤怒情绪,强烈要求严惩犯罪,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使他们感到自己的欲望没有实现,往往会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些原本不必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影响诉讼经济目标的实现。

  5?彼痉ㄊ导?中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甚至可以说只形成了一个框架,导致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操作中,许多细节都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而无所适从:(1)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检察机关复查的程序及期限是什么?(2)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24)中被害人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受理,还是完全遵守自诉案件的程序规定?(3)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或复查决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是多少?(4)被害人起诉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否因有无被害人申诉程序而变更?(5)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人身自由权利与保障法院审判顺利进行的矛盾如何解决?……凡此种种,作者不作列举和分析,统称为“实际问题”,权作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的不足之一。

  三、完善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的构想

  前文的分析说明,我国现行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笔者认为,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树立牢固的程序观念

  应当说,树立牢固的程序观念并非完善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特有的要求,而是加强法治所应倡导的基本思想。作者将其作为一项内容提出,因为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具体制度,其完善与发展首先需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可以说,牢固的程序观念是完善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的其他任何措施的思想和价值基础。我们不能忽视诉讼法对实体法实施所具有的工具性作用,因为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25)但同时,我们也绝不能忽视程序自身的重要独立性,即国外学者提出的“程序价值”(Processvalue)。(26)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没有程序便没有公正,因为对社会公众来说,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知识,他们更多是从判决的过程而不是判决的结果来判定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正如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Friedman)所言:“只要判决是依法作出的就是对的。”(27)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树立牢固的程序观念,并在其指导下力图从完善程序的角度去完善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

  (二)严格限制被害人行使起诉权的条件

  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其行使起诉权的条件作严格而科学的限制,防止起诉权的滥用,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范围上,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犯罪嫌疑人死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除非其有证据证明上述理由不存在;对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依法不需判处刑罚以及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足够理由,如申请回避不被采纳、检察人员有重大徇私舞弊嫌疑的不起诉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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