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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析(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三、强化单位证明证据效力的思考??

  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证明作为诉讼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据形式、效力判定和采信条件等的理解参差不齐,很不规范,严重影响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和法律的严肃性,进而制约证据法理论的突破性发展。因此,增强单位证明应有的证据效力及地位,在从理论上正本清源的同时,更要注重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具体注意以下方面:??

  ( 一 ) 强化程序观念、完善机制??

  牢固的程序观念,是确保程序规范并进而实现实体处理结果公平的思想和价值基础。完善的程序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但目前的司法实际状况并不能令人满意,依然存在片面追求效率、以实体目标为中心、漠视程序合法性要求的现象。如在单位证明的收集中违反法定权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甚至“将发案单位移送司法机关的材料直接作为证据使用”⑨;在单位证明作为诉讼证据的审查中随意性较大,形式要求不一、判断标准不等、审查把关不严,都严重影响单位证明的实际证据效力。这不仅有观念上的原因,也有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疏漏的原因。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收集、使用单位证明作为证据时,必须首先摒除程序工具主义⑩的思想,在程序公正观念的指导和要求下,一方面要加强理论探索,发现和解决现有程序机制及操作的缺陷,完善程序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现有程序法,规范对单位证明的取证和审查行为,以确保单位证明证据效力的充分实现,推进司法公正。??

  ( 二 ) 规范证据格式、注重质量??

  刑事诉讼法通过严格的证据格式来保证诉讼证据的严肃性和证明力,对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格式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任何客观事实要想成为诉讼证据,做到形式的合法,是重要的条件之一。”⑾尤其现代刑事诉讼,更是迫切要求完全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而非法证据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其表现形式不合乎法律的要求。因此,对单位证明的收集和采用也要注意证据格式的要求。对案前形成的单位公文要尽量收集原件,注明来源、提取时间并要求提供者、侦查人员同时签名;对案发后的单位陈述,要分别依照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和格式,由单位指派并由侦查人员审查确定最了解情况的人员 ( 有关事项的经办人、主管人等 ) 具体陈述并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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