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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诉讼效率的正当机制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公正与效率是我国二十一世纪司法工作的主题。犯罪数量的增加和犯罪性质的日趋复杂,对犯罪嫌人、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以及民众对刑事司法程序更高的期望,既增加了我国 刑事司法制度的复杂性,也不可避免地加重了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及所有刑事司法体系有关人员的工作负担。超期羁押较为严重,在我国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进一步加快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高公、检、法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紧迫的务。增加资源(包括人员、财力和物力),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延长工作时间等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回应措施。本文从刑事司法律规律的层面谈一谈提高处理刑事案件效率的正当机制,以期促进实务和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制定认罪即宽大处理的刑事法规,鼓励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

  只要不是撒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口供是具有一级证据价值的直接证据。这一点从古代到现代仍然没有变化。考查世界各国对口供处理方法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所谓的口供中心主义时代,相信口供是“证据的女王”,过分重视对犯人追究、处罚并赋与很高的价值。只要有口供就可以定罪,但没有口供就不能定罪,国家哪怕强迫也要取得口供,所以为取得口供允许对犯人施加拷问。第二阶段是人权保障观念的兴起、科技的进步,强调只有合法、任意的口供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从这个意义上就产生了证据能力的限制,一些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保障机制,如无罪推定、沉默权、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诉交易、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等等。第三个阶段是即使是对任意自白的口供,过于信任也不行,除口供以外还要求其他的证据来补充强化。认为即使是合法、任意的口供也可能有虚伪性,典型的例子有1、替罪的场合、2、。包庇他人的情形3、隐藏别的犯罪目的情况等等。因此检验口供的信用性也是很重要的,即使光凭口供能达到100%的有罪心证,如果没有补充强化的证据,也不能判决有罪,形成了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世界各国对犯人认罪口供处理方法改革和发展的历史,也就是刑事诉讼从野蛮、落后转向文明、科学、理性的历史,也就是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历史。实现上述转变,在刑事司法上至少取得了三大成果。一是人权保障观念的兴起已着实地固定下来,并有了长足的进步;二是对认罪口供的辨细分析,正确、周密的事实认定,特别是将定罪建立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自愿认罪的基础之上,为提高以正确的判断为生命的审判质量作出了贡献;三是以认罪的口供为前提的刑事简易程序,如日本的略式命令、德国的处罚令和认罪协商、英美的辩诉交易,处理了刑事案件的60%以上,英、美高达90%.特别是对轻罪的快速处理,极大地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英、美、德、日的认罪率高,主要是他们均实行认罪即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认罪得不到奖赏只有傻瓜才认罪。除罪大恶极的罪犯外,认罪也是悔改服判回归社会的第一步。一些国家根据人的理性和经验,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确立了证据优先规则,指某种证据应较其他证据优先使用,即在经验上某种要证的事实,某种证据通常较其他证据富有确实性①。如证明文书内容,应提出原本,即原本之提出优先于复本。又如要求某种证人较其他人优先,如即非经传唤某种证人后,不得使用其它证人,如署名于遗嘱书之人较其它证人优先。无论是从真实主义的角度,还是从效率的价值层面,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自愿的认罪口供应优先使用。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如果某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不是鼓励大多数犯人认罪的法律体系,那么它应该不是理性和科学的法律体系。犯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无论对侦查、起诉和审制及改造都是相当重要的。世界各国对轻罪和部分重罪的快速处理程序均是以自愿、合法的认罪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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