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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刑事被害人(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然而,此后的情形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不断萎缩,被害人本身愈发不受重视。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建立之前,犯罪行为被认为是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而不是对社会秩序的威胁。现代刑罚理论建立之后,犯罪被解释为对代表统治阶级利益或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的侵害。国家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被害人遭受的痛苦成了第二位的。从前,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罪犯的命运与被害人的意愿密切联系。现在,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公诉机构和行刑机构,负责起诉罪犯和执行刑罚。除了少数轻微的案件在一些国家还允许被害人自诉之外,对罪犯的起诉和惩罚成了国家的权力。罪犯会否受到追诉和惩罚非但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而且看起来似乎已经与被害人无关,因为依照现代刑法理论的解释,罪犯是由于对代表统治阶级或广大人们群众的国家构成侵害而被起诉和惩罚的。现在,赔偿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次要地位,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连其所受的直接损失都难以索回。保护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远远高于被害人索回财产和恢复身心健康的需要。在最好的情形下,被害人在犯罪问题中是被遗忘的角色。在最糟的情况下,他们可能还会再次受害。第一次为罪犯所害,第二次为过分热衷于满足刑事程式要求而不是被害人需要的刑事司法人员或机构所害,刑事司法系统经常为了满足既定的诉讼程序要求而再次从心理上对被害人造成损害。

  上述长达数百年的犯罪人比被害人一直倍受重视和保护的状况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断遭到批评。美国社会流传着这样一条谚语:“criminal justice is justice for cariminal”(刑事司法就是对罪犯的公正)。600万犹太人在二战中惨遭德国纳粹党徒杀害的历史令人更加同情和关注被害人。二战后,大多数人担心遭受犯罪侵害远远甚于担心遭受不公正逮捕和监禁。这一事实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犯罪被害人的重视。针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以来在犯罪不断增加情况下依然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和罪犯权利的状况,美国等西方国家法律界人士发起了“恢复法律和秩序”运动。同时,西方的妇女运动经过长期奋斗争取到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之后开始谋求其他领域的权利,其中包括妇女完全控制自己人身的权利。民权运动甚至新闻媒介和商业界也开始重视犯罪被害人问题。

  总之,随着国家对犯罪干预程度的增加,犯罪被害人的地位不断下降,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前期是刑罚执行者,到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是犯罪的起诉者,封建社会末期之后处理罪犯变成了国家和犯罪者之间的事情,被害人在这一交易中竟然成了被遗忘的角色。近年来,社会各界都注意到了这一社会不平等现象,犯罪被害人再度受到重视。正是这种历史背景促使我们将目光投向我国的刑事被害人。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现实境遇分析

  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被害人虽然命运多变,但被害人的命运终究再次受到了世人的关注。毋庸置疑,刑事被害人在世界范围内的复兴,也为我国刑事被害人迎来新的春天提供了重要契机。在半个多世纪以来被害人权利运动推动下,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境遇有了较高程度的改善,但不容回避的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被害人的地位仍旧较低,刑事被害人问题仍未引起我国立法、司法以及社会公众的应有的重视。

  我国刑事被害人地位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犯罪被害人学的初步形成以及刑事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地位的提高。

  犯罪被害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目前,犯罪被害人学已经进入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但是,直到8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才开始翻译和介绍国外的犯罪被害人学著作。近二十年来,我国学者积极推进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出版和发表了一批犯罪被害人学方面的著作,犯罪被害人学开始在我国生根发芽。尽管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起步很晚,但是,由于我国学者的不懈努力,再加上我们的后发优势,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对维护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被害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还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使犯罪被害人进一步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可以说,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在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中,发挥了先锋队和主力军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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