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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5?苯?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证据展示不仅可以使法庭审判不至因为需要调查核实证据而经常进行休庭,以保证法庭审判不间断地进行,而且可以保证案件事实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被告人服判的可能性增大,不必要地上诉和申诉必将大大减少。

  (二)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法律虽然并未确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但从现有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看,设立证据展示制度是可行的。首先,《刑诉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取证权,第159条规定辩护方在庭审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这使辩护方能够拥有相当数量的证据用于对抗控方。其次,我国《刑诉法》第150条和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法院提供的材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辩护方依据《刑诉法》第36条,可以在检察院、法院查阅上述材料,从而对整个案件控方证据进行了全面了解,做好有针对性的防御或攻击。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第4项规定: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使控方有机会在庭前掌握辩方动向,从而在双方间实现证据信息交换。可见,设立证据展示制度并不违背《刑诉法》的立法原则,恰恰正是《刑诉法》规定的新的庭审方式的补充和完善,是可行的。

  四、建立我国证据展示制度的构想

  在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进程中,借鉴、引进西方的一些有益的做法是应当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引进的过程中不能全盘照搬。从当前的实际状况出发,如果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证据展示制度,需要解决以下一些关键问题:第一是如何展示。英美国家有一个从单向转至双向展示的过程。我国如果要确立庭前证据展示也要确定是单向还是双向展示。第二是展示的地点。目前,有说在人民检察院进行的,有说在法院进行,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控辩双方向法官申请而未对展示地点进行规定,实践中大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第三是证据展示的范围,这是问题的重中之重。第四是刑事证据展示的保障机制问题。

  (一)证据展示的方式和地点。

  美国的证据展示是在预审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展示。日本是辩护律师在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到检察厅阅览证据并作己方的证据展示。从我国的情况看,由于律师阅案卷材料需较长时间、庭审法官主持展示又可能淡化庭审,因此,证据展示应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开庭三日前,在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证据展示室,由主诉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主持,公诉人、辩护律师相互进行证据展示。具体来讲,可以在检察机关展示完毕后,再由辩护方展示,也可就案件事实逐一对等展示,最后确定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清单。证据展示中,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可以相互发表对对方所展示证据的意见。证据展示完毕后,公诉人负责将上述展示活动制作成证据展示纪要,载明:案由、双方展示的证据清单、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清单、公诉人未展示的证据清单。由双方签名后,各执一份,并提交法庭一份,作为对违反证据展示义务进行制裁的依据。

  (二)证据展示的范围。

  关于证据展示的范围,首先需要讨论的是证据展示的双向性问题。我国近年来在有关证据展示问题的讨论中对于证据展示是采用单向展示?熂唇鲇煽胤较虮绶秸故局ぞ荩牐?还是双向展示?熂纯乇缢?方互相展示证据?牬嬖谧耪?论。有人主张单向展示,认为控方的证据展示是律师先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检察官负有向辩方展示证据的义务;同时在我国辩护律师取证的权利和能力有限,规定相互展示的意义不大,也不须对辩方的证据展示作强制性的规定。笔者以为此说欠妥。虽然英美等国证据展示制度的历史确定走过了一个由单向展示转向双向展示的过程,但这种转变不是随意进行的,而是在经过激烈争论后理性化选择的结果。如果我们承认法庭审判中的突袭行为在控辩双方都有可能发生,就应当承认双向展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而言,采取双向展示原则,也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积极展示证据,而只有检察机关能够通过展示获得手段上的“平等武装”,证据展示制度才有生命力。否则如果只有控方展示证据,辩方不展示证据,检察机关即使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也能够通过各种方法限制辩方得到控方的证据材料,证据展示最终无法实现。这些也是英美等国之所以要变单向展示为双向展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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