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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法理反思与机制重构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及时回复社会正常秩序,各国刑事诉讼共同选择了速决程序。本文在对刑事速决程序进行学理检讨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渗入国外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而致力于刑事诉讼速决程序理论体系的完善,对重新建构我国刑事速决程序提出了完整的设想。

  一、刑事速决程序与程序公正的法哲学思考

  刑事速决程序是快速审理部分刑事案件的相对普通刑事案件程序而言要简单的司法程序。该程序发源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效益观念,其存在发展的基础在于诉讼资源的匮乏,其客观合理性基于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的明显区别,其追求的最终效果是程序正义与程序经济的协调。

  1、事速决程序的价值和合理性。 效益与公正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同样也是法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基础课题,“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有秩序的社会,公正的社会、自由的社会,也必须是高效率的社会。”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使其无法逃避经济功利规则的支配,以效率作为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不再是个别专家的倡导,而已深入现代法精神之中,即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确保司法本文对刑事诉讼公诉案件进行探讨,不含自诉程序的简易程序。同时,本文所说的速决程序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美国的诉辩交易、意大利的、我国的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等内容。资源的耗费降到最低程序,同时使最大量的刑事案件尽快的得到处理。” 从本原主义或说理想模式上说,程序的正义性与经济性是一体的,“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地说来就是效益”。可以说,速决程序遵循重效率、兼顾公正的宗旨,确保刑事诉讼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努力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是其自身特性的必然,程序公正为其最基本的含义,它充分尊重程序参与者的选择,享有获知指控罪名、内容、证据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权,与此同时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兼顾了国家和个人两方面利益,有助于对犯罪的特殊预防落到实处,它使无辜的人可迅速获释,有罪的人可尽早摆脱诉论拖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Delay of justice is injustice),正说明了刑事速决程序在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

  速决程序依循的是及时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尽可能迅速地推进刑事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基于刑事诉讼的两项价值目标,一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国家的刑罚权。二是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速决程序所体现出来的及时性在实现刑罚权使其具有实质意义方面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及时解脱无辜的以及依法不应追究的被告人,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达到适用刑罚的预期效果提供基本的保障。及时认定并惩罚,间隔期短,罪与罚在人脑海中因果联系愈明确、紧密、持久,利于打击侥幸、抗拒心理和改造,在短时间内平衡被害人和周围群众心理,增加安全感,对震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 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说他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说他有益:只有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背景中立即猛醒过来。 “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报应进行对比,当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速决程序的理论依据在于马克思主义矛盾特殊性的原理,认识简易事物,需要少量的反复,复杂的事物需要多次的反复,更多的主体的参与,因此,轻微的犯罪选择通过速决方式解决,严重犯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解决。建立速决程序是马克思主义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和认识论原理在刑事事诉讼中的运用,是在诉讼公正和效率难以兼得情况下对二者进行协调统一的最佳选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案件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对待,有利于协调公正和效率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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