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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辖区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调查与分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制作规范的高质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不仅是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法官主要的具体的工作之一,而且是法院提高整体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确保公正高效司法的一项具体而又意义重大的工作。最近,海南中院刑二庭在认真查阅了近500份辖区基层法院2001年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认为有必要提出来加以说明和指导,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作进一步的努力和改进,使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质量有一个显著的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写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答通知”)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规定,刑事判决书的制作分为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判决结果、尾部五部分。以下就按这五部分的制作顺序,就判决书中存在的普遍的和典型的问题有选择地进行列举、评析和研究。

  一、首部

  (一)对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监护人的表述不规范。按照“样式”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本案被害人的监护人或亲友的应在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职务”“住址”之后接写“系本案被害人×××的××”,然而不少判决书却写成,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被害人之母)”。

  (二)对被告人所犯前科和因涉嫌何罪所受强制措施,表述不规范,比较混乱、冗长、抓不住主要内容。如:有一份判决书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表述是“被告人李×,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省×县×乡人。1998年4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199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1998年11月24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在上诉期间,×县看守所以被告人李×服刑期满为由,于1999年4月19日将李×释放回家,2001年2月5日被告人李×因本案重新被捕收押。现关押在×县看守所。按照”样式“和”解答通知“的规定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内逃跑、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酌定情节的,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如有变更强制措施的,也应写明,以便折抵刑期。因此,这份判决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只要抓住被告人曾经受过的刑事处罚和现在所受的强制措施的起止时间、罪名、强制措施种类,即可作出规范、简明扼要的表述为:被告人李×,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省×县×乡人。1998年11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01年2月5日因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某县看守所。另外,有的判决书在表述被告人依法被逮捕的起止时间前,还写了一段”×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按照”样式“的规定,对被告人所受强制措施的表述,只要求写明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止时间即可,没必要把强制措施的程序写出。还有的判决书不写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只表述为”被告人于×年×月×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年×月×日被依法逮捕“。我们认为这也是欠妥的,因为哪个执行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都要通知被告人家属,所以判决书应写明执行机关以明示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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