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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几点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突出表现在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价值。无罪推定原则以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的发展为契机,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蛮、残酷,在“天赋人权”的思想下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本身孕含了人权思想。无罪推定原则也必将推动人权保护的发展,它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保障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等权利,对人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而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为“人权保障的基石”。法学家们也对无罪推定原则给予了高度评价,美国诉讼学家罗纳德。伊斯利尔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人人享有的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的权利”。 前苏联法学家斯特罗戈维奇认为“无罪推定是最高的人道主义,是民主的诉讼原则,它在性质上具有十分深刻的道德、伦理内容,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对人和人的美德的尊重,以及作为关心人和人的名誉这一前提的人格价值”。 前苏联学者蒂里切夫则认为“无罪推定是苏维埃刑事诉讼所反映的真正社会主义民主、人道主义和法制原则”。

  二、对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原因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不能在实践中得到切实,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制度中,刑事司法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传统的侦查、审判模式和观念根深蒂固,一时不能得到改变。二是意识形态理论的影响,认为“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 从而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原则。三是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价值取向侧重于控制和惩罚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许多制度设计简单、粗糙、不合理,忽视涉讼公民的人权等相关权益的保护。

  (二)问题表现

  无罪推定原则得不到充分贯彻的突出表现就是自证其罪、重视口供、刑讯逼供,以及滥用待审羁押措施和超期羁押。

  1、“自证其罪”,重视口供为定案依据。侦查、追诉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有罪的可靠程度,并排除合理怀疑,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证明无罪的责任就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被视为有罪,既然有罪,其就应当侦查、审判的任何阶段,对有关犯罪事实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无权保持沉默,否则被视为抵抗侦查和审判,认罪态度不好。由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中国特色的司法政策、量刑情节得以形成、保存,并影响至今。在自证其罪前提下,口供在定罪量刑中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有关报道中,有的法院把没有口供,但依据其他证据判令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当作刑事司法理念革新而加以宣扬,足见重口供意识的强大。

  2、刑讯逼供未能杜绝。刑讯逼供也是有罪推定的必然产物,与自证其罪密切相关,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又坚决不认为自己有罪,那么司法机关动用刑讯逼供手段强近其提供口供似乎比较正常。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中,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其侦查程序不受刑事法律所规制,因此刑讯逼供更是成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机关取得案件重大突破的主要手段。在治安案件中,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由于针对的对象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理治安案件的人员主要为联防队员,所以询问、处理程序同样不受刑事法律所规制,例如曾经轰动全国的“处女卖淫案”,由于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使出现严重后果,也无法律依据定罪处罚,所以这种行为大可肆无忌惮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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