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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几点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3、待审羁押强制措施滥用、超期羁押现象大量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待审羁押强制措施是有其法定适用条件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拘留、逮捕为最常见的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相对较少。这一问题也与有罪推定有关,既然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那么为了防止“纵虎归山”,就要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在案情疑难时,司法机关想到的不是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而是想方设法延长侦查期间,或者补充侦查,规定的侦查期间往往得不到严格遵守。强制措施的滥用、超期羁押,不仅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也影响到最终的裁判结果,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已被采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即使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法院也往往不予适用,虽然最高法、最高检已注意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但如果不从制度着手,强制措施滥用、超期羁押难免会卷土重来。

  三、几点建议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无罪推定是重要的法治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规定在宪法中,由于宪法的效力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普通法律的效力,确立无罪推定的宪法地位,有助于社会更加重视无罪推定,也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国际化的需要。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根据无罪推定的含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因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逻辑的必然。

  (三)建立和完善待审羁押的审查机制。

  1、司法审查制度。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先行拘押、逮捕、待审羁押措施的撤销、变更均由预审法官或法官审查批准。2扩大取保假审适用范围,保释制度是防范强制措施风险的有效方法,在西方国家,除少数特殊情况,如罪行特别严重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可以被保释。3、待审羁押措施变更和撤销制度,如《德国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一旦待审羁押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或者情况表明继续羁押与案件重大程序和可能的刑罚或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称时,应当撤销逮捕令;《法国刑事诉讼法典》179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侦查结束之后超过2个月仍然延续羁押;我国澳门《刑事诉讼法》199条规定,若6个月未提出控诉,或者10个月已经进行预审但未做出起诉批示,或18个月未做出一审判决,羁押应当消灭。

  (四)加大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修改《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将司法工作人员作扩大解释,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关人员,以及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人员也纳入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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