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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国家历来的刑事法律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帮助犯罪嫌疑人悔过自信,改恶从善,对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继续保留这一政策,期望进一步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近几年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视这一政策为耳戏而拒不认罪,翻供、拒供的现象逐渐增多,这种现象的增多对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地阻碍作用。所以,研究和探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很有必要,下面笔者就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各种因素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因素

    (一) 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因素

    1、惧怕受处罚。贪污贿赂是一种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大都身居高官要职,握有一定权力,一旦立场不坚定,就很容易腐败堕落,导致犯罪。同时,他们也明白,如果自己的罪行暴露,不但要丢乌纱帽,饭碗保不住,甚至会进监狱。因此。检察机关查处时,他们总是歌功颂德,表白自己如何清廉,或避重就轻、想方设法回避实质问题。还有部分嫌疑人自知作案次数多、犯罪数额大,影响恶劣,即使坦白交待,依据法律也会严厉处罚,还不如横下一条心,雷打不动,拒不认罪。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看,这部分人有上升的趋势。如我们县院在2000年办案中遇到拒不认罪的二人,2001年三人,2002年至今遇到七人。成为我们办案的一个难点。

    2、规避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时不管侦查人员采取什么措施,怎么个问法,就是不开口,消磨时间,盼着放回再找对策,加之我们初查的局限性,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

    3、对国家的刑事政策有顾虑。法律规定坦白从宽,本来是指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者,坦白交待可以免除处罚;情节严重者,坦白交待虽仍会定罪处罚,但可以减轻处罚,而有些犯罪嫌疑人却误解为“坦白从宽,牢底座穿”,并以此歪理到案后假话连篇,不愿意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由于办案人员掌握的证据面窄,对初次传唤的嫌疑人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导致案件搁浅。

    4、害怕牵连他人。贪污贿赂这类犯罪牵连很多部门,或者是上下级、亲朋好友之间的交易,有的是内部和外部相连,甚至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案中套案,案案相连。这种特性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考虑各种关系、后果,权衡各种利弊,因而会死心踏地地为他人保密,而置悔罪心理于不顾,拒不供述。如今年查办的一起贪污案件,贪污公款的合伙人是儿女亲家,用款的人是自己的儿子,对方的女婿,由于上述关系,嫌疑人在供述犯罪上顾虑重重。

    5、对“保护伞”、“关系网”抱有幻想。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地位,一般有较为广泛、周密的关系网。当他们受到检察机关的传讯或拘传以后就会产生一种依赖情绪因而拒不供述,一静制动,等待领导、亲属、同学、朋友四处活动,有的甚至有恃无恐,对抗侦查活动。如2001年侦破的某单位会计贪污案,嫌疑人自持与本单位主要领导关系特殊,在侦查过程中一直拒供,等待保护 ,直到其主要领导被牵连进案后,才交待个人和他人的犯罪事实。

    6、自恃作案手段高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活动的手段十分狡猾、隐蔽。特别是一些“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一对一”的受贿案件,是在“府上”、“内室”的交往,嫌疑人总以为人不知、鬼不觉,不说检察院没办法,甚至认为即使行贿人招了,也认为仅仅是一个单一的证据拿其也没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犯罪嫌疑人也会自作聪明,保持沉默,拒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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