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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与有效政府(5)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务员与营利性机构关系问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对此有一些明确规定,如禁止公务员经商、禁止公务员到营利性机构兼职,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工作单位有密切关系的营利性机构工作要取得原任职单位的批准等。但是实践表明,这些规定是不够的:一是对辞职后的公务员缺乏约束手段。比如禁止公务员经商、到营利性机构兼职,因为公务员有公职身份,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有惩罚性的手段对其加以约束。但对于辞职后到与原任职单位有密切关系的营利性机构工作,虽然规定要得到批准,但如果没有得到批准也去任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没有实质性的手段去对其进行约束。二是公务员离开国家机关,除了辞职之外,还有开除、辞退、退休等途径,这些公务员一旦离开国家机关,由于其长期在国家机关工作,即使退休后还可以对国家机关有很多影响力,到营利性机构任职,依然可以利用其影响力为公司和其个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导致企业之间争相聘用国家机关的退休人员。国家公务员法律应该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若干年里禁止离开国家机关的公务员直接到营利性机构任职,以便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给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有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并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这一规定是正确的,因为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并且要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但是,当上级决议和命令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时,公务员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还是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呢?按道理来说,国家公务员首先应该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而应该拒绝服从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上级决议和命令。但在操作上公务员很可能会选择后者,而放弃前者。因为选择前者而违反后者,行政处罚很可能很快将会降临,而相反的选择,则很可能不会有什么事情。《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此没有进一步规定,更没有在程序上保障拒绝服从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上级决议和命令的依法行政的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是在权利条款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这一规定能够发挥一些作用,因为公务员可以据此提醒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某项决议或命令可能是违宪、违法的,但要及时制止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不正当的上级决议和命令是不够的。当然,把行政机关的违宪违法决议和命令的问题交给公务员来解决,在操作上有难度,在制度设计上也有难度,在根本上要通过完善国家立法和司法监督,建立违宪违法审查制度来解决。但《国家公务员法》至少可以在程序上规定公务员有权利审查上级决议和命令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提出自己的建议,而不仅仅只是针对具体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总之,积极主动、精明强干的公务员队伍对于有效政府的活力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要建设精明强干的公务员队伍,必须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需要有适当的公务员法律基础,建立富有激励的报酬制度,建立合理的录用、晋升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并在制度上鼓励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经过10年的努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为建立中国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需要在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国有效政府发展的具体需要,考虑中国公务员管理实践所遭遇的种种问题,进一步制定新的《国家公务员法》,从而为中国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提供合理的法律基础。

  注释

  [i] 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第92页。

  [ii] 发达国家文官制度的情况可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十章“文官制度”。世界银行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也曾特别强调,法国、普鲁士和英国等发达国家现代化成功的关键之一在于在19世纪,这些国家就已经实现了公共行政部门的现代化,英国的文官制度改革,“开创了精心培养职业知识精英的先河,为英国主宰国际商业达一个半世纪奠定了基础”。同上,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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