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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用制度(3)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2.政府任免的依据。自公司制度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来,公司的经营者从来都是由占公司股份多数的股东来选择的,或者由最大的控股股东决定,或者由股东投票从而取得多数票的股东集体决定。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不直接控制公司的情况下,股东通过控制经营者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其最大的股东都是作为整体的全国人民。《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国务院作为国有企业财产所有者的代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理所当然应由它来任免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国有企业的分级管理体制,加之在实践上既没必要也不可能由国务院直接任免地方管理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授权地方政府任免其管理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理论是说得过去的,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这也是国家行使所有权的重要方式之一。所以由政府最终决定任免谁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于法有据,不可轻否。

  (二)可行性问题

  有人认为,市场选择和政府任免是矛盾的,二者不能相容,要么市场选择,要么政府任免。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邓小平同志指出,市场是经济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同样也可以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市场选择,是市场机制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上的具体运用,是对行政机关传统选拔任用方法的改革。政府任免是任用制度的实质,是政府作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的权利,同时也是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国有企业所有权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任免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用制度的实质,市场选择是企业领导人员运用的机制,是方法。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很好地结合。

  四、市场选择与政府任免相结合应正确把握的几个问题

  市场选择与政府任免相结合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用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关键是看能否搞好两者的结合。这种结合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确立市场选择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在实际选择企业领导人员时,坚持市场主导还是政府主导,是实施这项制度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在实际选择经营者时,必须保证市场的主导地位。就是说,在选择经营者的操作过程中,政府不应随意干预,应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

  市场选择在经营者选择中的主导作用,首先表现为选择标准的客观性,即主要是凭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作出评判。企业追求的首要目标是利益的最大化。国家无疑应当以此作为选择经营者的标准,即只选择那些能给企业带来最大利益的经营者。通过企业效益的好坏来反映经营者的能力素质,市场选择才具有可操作性。这也是由市场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市场只检验客观的、可衡量的标准-经营业绩。至于别的衡量标准,都应该作为业绩标准的辅助或补充,因为别的标准最终都应反映到企业的经营业绩上来。一个最革命、最讲政治的经营者如果不能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反而把企业领到困难甚至破产的边缘,无论如何是不能算作好的企业家的。确立经营业绩作为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要标准、第一位的标准,就是排斥主观的、随意的,甚至带有某种长官意志的评价和评价标准。排斥虚假的、夸夸其谈的能力虚构,要求真才实学和真正的经营管理才干。

  在实践中,以业绩为选择标准和保证市场选择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以业绩为主要选择标准,才能保证市场选择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而保证了市场选择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就必然要求以经营业绩作为选择的标准。

  2.明确政府任免的责任。当经营者选择主要通过市场进行后,政府是不是就成了橡皮图章,成为只履行手续的傀儡呢?绝对不是。这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是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立和管好“经理人市场”,设计和规范经理人选择的规则程序;二是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前者以保证有足够丰富的经理人资源,保证经理人的选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使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为目标。保证市场是健康的,能够真正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和发挥作用,保证经市场选择的经理人的高素质。后者则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已被选拔到企业领导岗位的经理人进行有效监督,对其进行跟踪考察。一方面防止其腐败,另一方面考察其是否真正具备领导企业的才能,是否能够创造良好的业绩。一旦发现其不胜任岗位要求或者产生腐败行为,就应行使最终控制权,撤换不合格经理人,以保证企业不因此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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