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诉讼代表人合格。诉讼代表人是否合格关系到能否维护集团其他成员之合法权益和法院能否作出正确判决。合格的诉讼代表人需符合以下条件:(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能公正妥善地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4)合法产生并为其他成员所信赖。
此外,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时还会涉及到如何正确处理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我国在处理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上,实行的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一般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处理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时,亦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先向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可以由代表人(此时不是诉讼代表人)径直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全部成员均不服,代表人则可直接代表全体成员向人民法院起诉(代表人转化为诉讼代表人);如果全体或部分代表人放弃起诉,而部分成员不服复议决定的,可由该部分成员从新推举代表人提起诉讼。
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即可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可再起诉,又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全体成员全部选择了前种方式,则可由代表人代表全体成员先行申请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再起诉;如果群体成员全部选择了后一种方式,可以从群体成员中产生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部分成员选择了前种方式,部分成员选择了后种方式,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定对全体成员适用后种方式解决。因为如果允许这两种方式同时适用,则可能造成同一或同样的问题出现不同的解决结果,且如果选择了前种方式的成员不服复议结果可能再行起诉,这就违反了经济原则。同时这样解决也是符合‘司法最终解决争议原则'的。
三 行政诉讼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案件类型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案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1.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此类纠纷其性质属于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此类行为指向的对象十分广泛,涉及人数众多,属群体性纠纷。
2.因行政机关违法摊派引起的诉讼。此类纠纷通常因行政机关违法向相对人摊派财物,无偿调取其财物等行为引起,对此相对人有权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此类纠纷通常涉及面广,涉及相对人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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