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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摘要:本文根据英国行政法的晚近研究成果,整理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历史沿革,探讨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司法化性质及其制度机能,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救济,展开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英国 行政裁判所 裁判程序 司法化

  在英国,行政裁判所作为一种卓然不群的机制,在解决行政争端,处理行政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1957年颁布的《裁判所和调查法》对裁判所制度较为整齐划一的规定,但是各个裁判所在人员组成、制度机能、裁判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究竟是哪些裁判所会在这谱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有慎思后的选择,环境的驱使,历史的偶然,议会的压力,当然,还有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该谱系的色泽摹绘自法律、政策和行政的交互作用,而非任何既定的原则。”1

  本文所讨论的英国行政裁判所,以一种更为司法化的姿态,来处理个人针对国家的申诉,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用以处理私人之间的争议。这充分满足了福利国家的热望,和现代行政活动的需求。目前英国大约有近70类行政裁判所,数量近3000个,涵盖移民、社会保障、劳动、教育、税收、运输和土地等领域。1996年英国行政裁判所处理的案件为895107件,数倍于高等法院和郡法院处理案件的总量。某种意义上,裁判所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

  一、行政裁判所的制度沿革

  在英国,最早原初意义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铎王朝时代(Tudor times)。而现代意义上裁判所,应从二十世纪之初开始追溯。因为此前,英国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法院应当排他性的具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权力。最早的例外是1660年依法建立的关税和消费税委员会,以及之后于1799年建立的所得税委员会专员,和再后来的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和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2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风行,其背景是20世纪初期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由自由派执政的政府所推进的社会改革。3当时无论是劳工阶层还是政治家阶层,都认为法院可能会倾向于维护有产者的利益,而不会去关心劳工阶层的诉求,而且本身也不适合用以处理和公共政策问题相关的诸多争议。因此这个时期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倾向于绕过普通法院,规定以裁判所处理纠纷。例如1908年通过的《老龄养老金法》中,规定地方养老金委员会来处理争议;1911年通过的《国民健康保险法》中,规定了可以向专门的裁判员法庭提起有关失业保险的申诉,并且对其决定可以向一个首席裁判员提起申诉,这构成了当下社会保障裁判所和社会保障专员制度的前身。

  此后,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数量开始激增。因为在英国,每个针对特定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专门法律,都有权去创设该领域的裁判所制度。到20世纪50年代,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数量已经逾千。此时对裁判所的批评主要是缺少对裁判所决定提起申诉的权利,以及缺少整齐划一的裁判程序规定。1955年议会任命了以奥里弗。弗兰克斯(Oliver Franks)为首的“弗兰克斯委员会”,对裁判所制度进行专门调查研究,该委员会于1957年发布的报告提出了改革裁判所的一系列建议,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委员会对裁判所的性质重新进行了厘定,认为不应将裁判所视为行政机制的一部分,而应将其视为裁决机制的一部分。认为裁决机制应当公开、公平且无偏私。第二,就裁判所的结构而言,弗兰克斯委员会建议裁判所的主席应由大法官和裁判所委员会成员任命,主席一般应有法律资格,裁判所委员会应对其薪酬加以控制。第三,委员会对裁判所裁判程序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改进建议,包括建立裁判所委员会来对特定裁判所的程序加以规定,公民应有了解向裁判所提出请求的权利,在听证前应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事项,听证原则上应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应尽快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四,就对裁判所决定的救济方面,委员会建议可以就初审裁判所的事实、法律和是非问题向申诉裁判所提起申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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