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一步彰显法律公信力。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到庭应诉,但行政首长不到庭,给老百姓造成的印象是,在法律面前,老百姓与政府作为诉讼主体不对等,让老百姓觉得权大于法。而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一方面体现行政机关对案件的重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问题的最终解决;另一方面让人觉得,在法庭上普通老百姓与政府是对等的,没有官与民的关系,只有原告和被告的关系,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裁判,因而老百姓觉得,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加以整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以偏盖全、道听途说、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能及时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主动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
第三,行政首长参加庭审,能够亲身感受法庭气氛,便于及时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洞悉引起纷争的症结之所在。准确把握时机,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地适时沟通,钝化矛盾,使行政争议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减少缠诉和信访。
第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产生误解,促进司法、行政关系的和谐构建,推进地方整体工作的健康开展。
第五,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增强各级领导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承担着对案件的领导责任,面临着基层群众的当庭考问,而且作为和原告平等的诉讼主体,共同接受法律的裁判。这就使得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汲取教训,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提升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执政意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以矫正许多人对“法”与“官”、“官”与“民”的错位认识,密切党群关系、政群关系,行政首长频频坐上被告席,换来的不是政府行政权威的降低,而是对法律的尊重和政府威信的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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