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2)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五、《行政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在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有关职责的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该条规定的六十日的期限内履行。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应遵从上述期限。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申请人当即就可起诉。
六、《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不仅包括被告的行为,而且还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人的行为。同样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仅指被告实施的,而且还包括其他机关。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对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庭审查证无法定理由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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