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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与认证问题的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法官确信,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的确认和认可。真实性是根据各种证据的来源,自身不同的特点进行审查判断,以确认其是否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才是合法,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相关性是指真实可靠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某一证据本身无法证明是否真实可靠时,必须结合整个案情,并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判断其真伪。当我们把握认证的这些原则与要领之后,具体的认证方法就有下列几种:

  (一)当庭认证。通常称为庭审中认证,是指在法庭调查中通过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最后由法官在庭审中公开确认证据的效力。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当庭认证:1、被告行政机关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原告或第三人质证且原告或第三人明确对该证据表示没有异议,可当庭确认该证据的效力。2、对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除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以外,可当庭确认其证据效力。3、一方当事人向法庭举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明确表示不能举出证据予以推翻的,可当庭确认其证据效力。4、如举出证据材料为复印件,举证人拒绝或无法提供原件,且没有其他材料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可当庭确认该证据没有效力,不予采信。5、对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可当庭确认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6、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可当庭确认该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二)庭后认证。是指法庭对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当庭确认其效力时,审判长应宣布待庭后认证或指令诉讼当事人限期补充证据。其认证方法为:1、合议庭认证,即合议庭成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正确的审查和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2、审判委员会讨论认证,即合议庭成员对证据的效力确认意见不一致时,由院长或主管院长将该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确认其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3、对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或者当事人补充提供的证据,应当重新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应当由主审法官或审判长向诉讼当事人说明认证的理由和认证的根据。

  总之,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与认证,是行政诉讼庭审中不可缺少的诉讼环节,也是强化庭审功能的核心内容。举证是质证、认证的前提,质证是认证的基础,认证是举证、质证的结果,举证、质证、认证都是为了最终确定有关证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并以此查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为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判创造条件。正确处理好三者关系,是行政诉讼庭审方式改革的核心,因为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如何,怎样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据以确认证据效力是充分体现审判价值的标志。只有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与作用,使行政审判活动的重点转移到庭审上来,真正做到有话说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事实及法律依据查清在法庭,证据认证在法庭,才能使法庭真正成为“明事实、辩是非、定裁判”的场所,才能克服过去那种庭审流于形式的现象,增强行政诉讼庭审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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