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6)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2)行政主体部分(涉及行政组织法及重要内部行政程序规定,重点对行政组织内部职权设定、职权授予、行政机构相互关系、会议制度、文件处理制度等加以规定);
(3)行政程序一般(共通)规定(包括当事人、管辖、协助、代理、调查、回避、证据、期间、送达、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阅览卷宗、说明理由、执行等,重点规定行政主体程序义务与行政相对方程序权利);
(4)一般行政行为规定(包括行政行为定义,内容,一般要求,行政行为开始、进行、终结,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更正、补正,重点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
(5)特殊行政行为规定(根据中国国情需要,选择就尚未立法而特别需要规范的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规定);
(6)附则。
(五)关于立法步骤和立法准备
关于行政程序法如何出台,目前学者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先使各个单行的规范某种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出台,以后再考虑如何制定行政程序法问题(甚至有学者主张可以将它们编纂成一个法典,不必另行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当前制定各个单行的某种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法规的同时,立即着手研究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工作。笔者主张齐头并进的意见,即在逐个立法的同时,就着手起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为此,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应通力合作,至少从以下几方面作充分准备:
1.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高度认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特别是要使国家立法部门、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避免畏难情绪,知难而上。
2.加强对行政程序法立法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收集各国、各地区立法资料,对各国、各地区立法的经验进一步分析、消化、吸收。
3.加强调查研究,重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经验和教训,重视行政复议案例和行政诉讼案例中有关行政程序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经验。
4.整理现有行政程序法规范,总结已出台的规范行政行为的立法经验,从单行立法中上升为一般经验和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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