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以现(7)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如果要使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成立,除了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

  1、 行政诉讼成立。行政诉讼成立是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条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或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属于行政诉讼的,如果行政诉讼的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所附带的民事诉讼也随之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在此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方只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如果行政起诉被法院驳回,所附带的民事诉讼也必然被法院驳回。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如果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却不影响行政起诉被法院受理,同样地,即使法院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继续审理行政诉讼。总而言之,如果行政案件不成立或不存在,就不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当事人只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那就意味着人民法院认可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裁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裁判结果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再通过行政附带民事制度来解决民事争议就毫无意义。因此,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违法。

  六 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根据前述的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相关理论的分析,要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满足:首先,该行政案件内存在着民事和行政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争议;其次,民事行为或民事争议的存在是行政行为的原因而不是结果;最后,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紧密联系,不宜分开审理。按照此标准,笔者认为,对以下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一类是对具有行政裁决性质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包括:行政确认行为和存在被告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诉讼。 具体是:

  (一) 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是典型的一类可以通过行

  政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诉讼。从传统意义上讲,这类诉讼中的民事争议本来就应该属于法院管辖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权的扩展,突破了民事争议最终法院由法院裁断或只能由法院裁断、行政机关不裁决民事争议的传统。在一些特殊领域,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有权处理民事争议。” 行政裁决包括:权属纠纷的裁决,即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依法向有关部门请求裁决,如土地使用权裁决、林地所有权裁决等;侵权纠纷的裁决,即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权产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裁决,比如对专利权纠纷的裁决,商标权纠纷的裁决等;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运用面很广,食品卫生、医药管理、环境保护等。对于这类行政案件,通过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就可以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解决。

  (二) 对带有行政裁决性质的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诉讼。对于存在民

  事侵权行为被害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确认行为。笔者认为这是具有行政裁判性质的行政行为。对于前者而言,这类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在侵犯其他法人、自然人和组织 的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同时,还违反了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因此,有关的行政主体对实施实施侵权主体进行处罚。在这类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遵循了以下的行政程序:首先,对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判断:谁是侵权主体,谁是被侵权主体;随着过错责任大,谁的过错责任小,然后在比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看侵权者违反了何种行政法律法规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即做出行政处罚。 “这类行政案件中被采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某一行为既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同时又构成了民事侵权,因而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两种法律责任基于同一行为而产生,因而具有紧密的关系。” 具体包括,被处罚人起诉的行政处罚案件;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起诉的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人和被害人均起诉的行政案件。对于后者而言,在进行行政确认之前,行政标的的法律地位处于未知状态,每一个相关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对被确认的标的拥有权利,而这种权利之间是可能存在争议的,而行政机关的确认行为,要么是民事权利没有得到主张,要么是权利的争议变成现实,产生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织。 这类行政行为,常见的有:公证行为、鉴定行为、责任认定行为、工伤事故认定行为、证明行为和登记行为等。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