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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笔者从事行政审判十多年,发现行政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其上诉率却一直居高不下。经调查发现,行政案件的上诉数量占已结案件的比例,与民事、刑事等案件相比也是最高的。下面某基层法院近年各类上诉案件与所结案件的比例很能说明问题:

  行政案件上诉率较高,不仅加重了二审法院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导致不安定因素的增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行政案件与其它案件相比数量相对较少。由于行政审判起步相对较晚,加之受民不告官等习惯势力的影响,公民不知、不愿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由于法制的健全,行政机关不断规范其执法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减少,所以各地行政案件的数量一直处在较低的徘徊状态。一旦有上诉的因其基数小而显得比例较大。

  2、行政纠纷矛盾一般比较尖锐,败诉方总希望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而提起上诉是其首选。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一般都经过了私下协商、申请复议等途径,万不得已才向法院起诉,此时矛盾已相当尖锐。一审判决后,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一方便毫不犹豫地提起上诉。

  3、行政案件结案方式单一。行政案件只有判决和裁定两种结案方式,不象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那样可以调解。而判决要么维持,要么撤销,无中间道路可走,必然导致一方的不满。提起上诉也就在所难免。

  4、行政案件收取的诉讼费较低。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仍然是1989年制定的,一般行政案件为30-100元,治安案件最低的仅为5元。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稍有不满,也不在乎掏那么几十元钱,让二审法院再审理一遍。

  针对上述原因应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应对:

  1、对于第一种原因,如因行政相对人不知告、不愿告,致使案件较少,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被告败诉的典型案例说明法院是能够依法裁判的,是能够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对于因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减少了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导致案件减少,是制订行政诉讼法的初衷,也是我们每一位行政审判法官所极力追求的。我们办案不是单纯的为了数量。

  2、对于因第二、三种原因,建议立法机关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调解程序来解决。当事人打行政官司,也并不是纯粹想争个法律上的输赢,而是为了解决纠纷。只有维持和撤销两种判决方式,过于机械。特别是行政机关对原告和第三人之间有关民事争议的处理,有时一方稍微让些步就可使纠纷得以解决。法官想做些调解工作,也因无法律依据而不得不放弃,只能“依法”判决维持或撤销,使矛盾更加激化。要么一方当事人上诉,要么行政机关重新处理,矛盾不能及时得到解决,还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如果增加调解程序,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案了事了,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3、对于因第四种原因,可由最高法院适当提高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来解决。行政案件很少有合同案件那样大的争议额,但其复杂程度并不亚于标的额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合同案件。而收取的诉讼费却有天壤之别,这不仅与审判人员的付出不成比例,有时甚至连纸张、打印费就不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诱导。有时败诉方明知没有把握,也因上诉费的低廉而心存侥幸或想拖对方而提起上诉。这样一来,加重了二审法院的负担,浪费了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

  所以适当提高行政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孟凡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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