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几个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摘要」 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重大且有着自身独特性,本文对这个制度的三大规则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证,分析了行政程序证据排除规则所应考虑的因素和它包含的八项内容;论述了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分配应当考虑的因素,行政程序证明责任的特点以及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分配,从而得出我国应当逐渐放弃带有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明标准,建立以盖然率为尺度的证明标准为主多种证明标准相结合的结论。

  「关键词」 行政程序证据,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后,“行政有证在先原则”得到确立,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有证据,无证据不能作出行政行为。我国近年通过的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有大量关于证据的规定。在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行政程序法中都有关于证据的规定,而这些有关证据的规定都是针对行政程序的,属于行政证据。[①]分析行政行为性质、行政程序的特点及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发现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不同于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行政程序证据制度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一、 行政程序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行政程序中某一证据材料具有证明价值本应予以认证采纳,但基于种种原因而不得采纳来认定案件事实而被排除作为证据的法则。美国学者John N. Ferdico认为,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②]

  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排除一些有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作用,这些被排除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可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确定证据排除规则有以下一些考虑:(1)保护个人的权利。人们在建立政府时仍然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阶段的自然状态中的所有生命、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每个人对其财产、人格、自由及安全都拥有自然权利,确使这些权利免遭政府的侵犯乃是法律的职能所在。[③]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利,法律一般都对这些权利进行了规定,并禁止国家、组织和其它个人对这些权利进行侵害。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为保护个人这些权利,最有效的办法是排除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方式所获得证据材料的效力。(2)限制公共权力。“虽然在有组织的社会历史中,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一直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在任何社会中,仅仅依凭法律这一社会控制力量显然不够的,还需要权力、道德等手段。但权力并不是一个很好把握的东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重叠,旨在实现对人的绝对统治: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人总是试图将其意志毫无拘束地强加于那些为他所控制的人。”[④]“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需要有界限的地方才肯休止。”[⑤]限制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体现在证据的取得方式上就是严格限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证据调查、收集等程序中的行为,限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排除它们通过非法途径收集证据的效力。(3)维护程序正义。行政管理应当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结合。如果仅追求实体公正,则一切有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都应当作为证据在行政程序中得到采信;如果追求程序公正,则要求排除通过不合法或不恰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排除它们在行政程序中的作用。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排除范围大小的划定,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程序正义,基于程序正义的考虑,要求排除通过非法手段等取得的证据,以维护程序正义。(4)维护一些法律关系的稳定和诚信原则。法律关系的形成除需要法律条文的规范外,诚信原则对于法律关系的形成和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医生与病人、律师与委托人、教士与信徒等之间一般基于诚信而形成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这些法律关系的稳定,应当排除医生、律师、教士等对与病人、委托人、信徒之间的关系内容作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