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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诉前强制执行探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注:

  ①一些行政机关参照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有的法院也据此予以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这种擅自扩大先予执行范围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参见方舜平 邓宇平:《非诉行政执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7日;姜联润 汪放 孔祥俊:《0以公平和正义为目标进一步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答本报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2月15日。

  ②司法实践中,法院内部尽管观点不一,但由于种种原因,通常都予以立案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③参见赵德关:《关于非诉执行的申请期限》,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23日;于鹏 解志勇:《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适用》,载《中国法院网》2002年7月12日;张振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周宏:《也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院网》2003年1月28日;刘东亮:《行政诉讼执行问题研究──我国〈行政诉讼法〉执行条款修改与完善》,载《中国诉讼法律网》2003年3月10日。

  ④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只有十五日,行政机关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急于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极为罕见。

  ⑤这类案件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城市拆迁裁决和拆除违章建筑等处罚决定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极短,通常是几日以内;这类案件行政管理相对人刚一逾期,不论其是否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占绝大多数;待法定起诉期限届满,行政机关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却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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