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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法治环境(3)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三)行政诉讼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行政诉讼既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容。首先,民主意味着政府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服从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政府行为如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受到追究。追究的主体除了人民代表机关本身外,还必须有专门的常设的机关,这主要就是法院(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其次,民主意味着政府权力接受监督和制约,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变成专制的权力。而民主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环节是人民,但人民必须通过享有国家权力的专门机关并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实现监督和制约(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监督必须有序和规范地进行,否则,人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都不能发挥实际的制约、监督效用)。此外,民主,特别是现代民主,还意味着保护少数,意味着对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犯的各别相对人的制度化救济。民主的重要形式虽然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并不等于多数专制、多数压制少数。少数人的利益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予以保护,特别是各别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犯后,法律必须为之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因为政府侵犯各别人的权益并不会使它失去大多数人对它的信任,导致代表机关的罢免等政治程序。为了保护受政府行为侵犯的各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设置制度化的救济机制显然是必要的。没有这种救济机制的民主是不完善的民主,是不能完全真正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民主。

  民主政治要求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也只能在民主政治条件下生存和发展。在封建专制或法西斯专制条件下,行政诉讼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专制君主、专制统治者不可能允许有另外的国家权力对其监督和制约,不可能允许人民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不可能为受到其侵害的相对人设置独立于自己、自己不能左右其运作的救济机制。行政诉讼制度不仅只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而且行政诉讼制度一经产生,还会对民主政治的健全和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行政诉讼使政府的行为更加公开,人民可籍此获得更多的有关政府的信息。这些信息既可以帮助人民更好地知政、议政、参政,也可以帮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还可以帮助人民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的了解,以便在行使选举权时选出更适格的公仆。此外,行政诉讼在运作过程中揭露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将使现行民主制度中的某些缺陷、某些薄弱环节得以暴露,从而引起人们重视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国家的民主政治不断完善。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与市场经济、法治、民主政治等法治环境各要素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法治环境达到一定的境界,必然产生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也只有在一定的法治环境中才能生存、发展,而行政诉讼制度一旦产生和运作,又会对法治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促进法治环境向更高的境界发展。(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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