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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兼论对现行行(3)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因此原告资格条件只要满足受到不利影响就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界定的原告资格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利影响”显然比合法权益宽泛的多。保护诉权中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的权利。《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规定:“每一成员的立法应规定在确定完税价格方面,进口商或其他纳税义务人有进行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可向海关内部一部门或向一独立机构行使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最初权利,但是每一成员的立法应规定可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总之,WTO规则以及我国加入议定书都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进行充分的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要求。

  (4)确立了司法最终审查原则

  我国在WTO加入议定书中承诺了“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也就是说我国向WTO其他成员承诺了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是司法审查的主体,并实行司法最终审查原则。WTO中有的规则对司法审查的主体规定为“司法的、仲裁的、行政的法庭”,即包括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主体,(注:如GATT第10条第3款(2)项规定了缔约各国应维持或者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随着我国加入议定书的签署,对于WTO关于司法审查主体的规定如何在中国适用的争论也就尘埃落定。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并不排斥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存在,行政争议依然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是复议的决定不具有终局性,“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这不仅要求对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而且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也提出了挑战。

  二、如何改革现行行政诉讼法来满足WTO提出的要求

  基于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及WTO的要求,我们认为WTO以及我国加入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该“对我国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合理化评估和重构”。[4](P.13)

  (一)WTO与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WTO的法律规定及我国的加入议定书中对司法审查范围所作的承诺将直接影响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是变还是不变。从相关法律条文分析,WTO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关系主要涉及到以下问题: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按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注:《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而WTO规则以及我国的加入议定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注:我国在加入议定书中对抽象行政行为没有直接从字面上加以规定,而用了“实施法律的行为”这一比较模糊的措词,“实施法律的行为”既可以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据称我国在谈判过程中坚持用“实施法律的行为”这一比较模糊的措词目的在于排斥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但是WTO的标准文本(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中规定的行政行为都是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如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GATS第6条第1款规定:“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每一成员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这里的措施在第28条定义中规定为“一成员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的形式”。显然,这里的措施包括了抽象行政行为。关于对其司法审查的问题,GATS第6条第2款(a)项作了规定:“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也就是政府在作出影响服务贸易的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当接受司法审查。根据我国在加入议定书中所作的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承诺,因此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应将相关协定中规定的对影响贸易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进来。至于是否有必要将所有有关贸易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WTO在规范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也规范抽象行政行为,而WTO确立的司法审查原则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WTO要求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5].另一种观点认为,WTO对成员国的宪政和法律框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WTO本身不是一个“国际宪法”,WTO仅对涉及成员各方经济利益的政府行为“感兴趣”,而且只规范GATT和其他协议中的政府行为。也就是说,WTO只要求将其所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6](P.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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