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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与行政诉讼(6)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我国的公共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中必须遵守平等原则,为社会与政府进行交流的方式提供多种选择。如果当事人告知公共行政机关,无法接收通过电子渠道发送的文件或者对发送的电子文件无法处理,公共行政机关就有责任发送一个书面文件或者发送一个接收者可以处理的电子文件。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事务方面,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提交的方式不同而差别对待。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提交方式进行歧视性对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应能通过行政诉讼这样的救济手段使公民的平等权得到维护。

  电子行政方式引起行政争议的诉讼时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通知或送达给相对人,是电子政务中通行的行政方式。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决定自送达相对人时起才对相对人开始生效,才能开始计算复议或诉讼时效。由于电子邮件是借助于计算机与网络技术运行,由于技术标准不同或网络协议的问题,相对人可能收不到行政机关发出的电子邮件,或者收到了邮件却无法打开邮件,不知道行政决定的内容。在网络世界,上述现象是很常见的。如果相对人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收到行政机关的电子邮件,不知道行政决定或了解其内容,或者无法打开行政机关电子邮件,行政决定不能生效,而行政机关坚持其确实发出了行政决定电子邮件,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电子政务中以电子行政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问题?这对法院无疑是一个挑战性的问题,也将直接关系到相对人行政诉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

  通过信息技术实施政务公开引起的行政赔偿问题。建设电子政务目的之一就是政务公开,即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等,使行政相对人可以借助于网络跨越时空限制,随时获取有关信息。如果因为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有误而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就有可能引发行政赔偿争议,因为政府负有发布正确信息的法定义务。根据依赖保护原则,相对人因为相信政府发布的信息而受到损失应该得到赔偿。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推进,行政公开制度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发布;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通信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获取政务信息,由于政府发布信息有误而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将会逐步出现。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救济,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发布正确信息的责任感,减少政府网站上的错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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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1] 参见《http:www.ciia.org.cn.

  [2] 参见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

  [3] 参见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良性循环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95页。

  [4] 同上。

  [5] 李传军文:《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影响》,载《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

  [6] 万以娴著:《电子签章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7] 应松年主编,古登美译: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958),《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页。

  [8] 于安译: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96年修订),《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

  [9] 参见《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试行办法》第9条。

  [10] C.Girot: Taking Administrative Law to the Digital Era, The EDI Law Review 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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