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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4、地位不断提高

  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债和知识。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权利,数千年来它构成了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私法体系的核心所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概念便是从物的所有权借用过来的,其完整的制度构建离不开物权这一法律框架。所以至今仍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物和行为两类。

  物权之所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就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突出地位。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财富主要是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资本及其实物形态,包括原材料、能源和物质产品等,是社会成员占有、使用、分配和交换的主要对象。在这种实物经济中,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自然主要是以物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只不过是受资本驱使的一种外在力量罢了。

  然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摆脱了对物的附庸关系,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对知识的占有与使用也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谁先占有知识,谁拥有更多的知识,谁就将取得更多的财富。现在,地大物博的国家,如俄罗斯、印度正大举借债,成了有名的穷国;而地小物缺、资源匮乏的新加坡、日本倒是公认的富国。在私人方面,世界首富也早就不是什么石油大王、房地产大王,而是白手起家、靠网络和软件挣钱的甲骨文公司董事长埃文森和大名鼎鼎的盖茨。在中国,前几年我们还津津乐道的首钢、二汽等大型企业,现在已经被联想集团等高科技企业甩在身后了。

  因此,可以想见,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将取代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知识产权将取代物权和债权成为法律保护的主要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将成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制定了大量以知识产权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软件”、“半导体芯片”、“掩膜”、“套录”等高技术名词频繁地出现在法律中。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使知识产权的规范独立出来,取得了与《民法典》平起平坐的地位,这便是知识产权地位将不断提高的一个信号。

  三、建立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法

  知识经济时代也是全球化的时代,它的产生有赖于全球化的推动,也必将进一步促进全球化的发展。正如江泽民总书记于1998年8月28日在我国外交部第九次使节会议上所指出的,当前“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一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趋势,就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国家也回避不了。”它的具体表现包括:世界市场经济体系迅速扩大,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传统的国际分工演变为世界性的分工,生产活动全球化、金融活动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迅猛发展,各国金融融合进程加快,等等。

  相应地,在法律领域,国际条约越来越多,调整范围越来越广,调整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作为具有巨大潜力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不可能悖离这一趋势。另外,从知识本身的发展来说,任何国家不可能在所有的高新技术领域全面领先,必须相互补充、相互协作,而且出于赢利的需要和科技所提供的便利,知识和知识产品将更快更多地在全世界蔓延,一国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对权利人实现完整的权利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是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的,自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来,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缔结了20多个条约,涉及的内容几乎覆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然而,其调整的力度却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识产权上发挥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国的国内法。

  考察现行的条约,可以发现,它们几乎都是以承认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为基础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其立法的基石。但现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着较大差异,提供的保护标准也相差甚远,虽然各条约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但并没有改变它对国民待遇的依附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表面庞大但作用有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即在世界范围内缔定一批较高效力的国际公约,强化现有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功能乃至成立新的国际组织,争取在最大范围内和最合理程度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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