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方面虽也未明确临时措施的适用。但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对该类纠纷,法院不受理诉前停止侵权和证据保全临时措施的申请。尽管这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稿,但它表达了目前对这一问题的基本态度。做出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诉前临时措施影响巨大,而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国际上尚有诸多分歧,它也并非TRIPS的保护对象;在国内,对它的保护更多是行政性的,缺乏相关司法实践,所以目前并无必要把保护门槛提得过高。但与植物新品种相关的实体法应当尽快完善。
中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问题
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规范在体现了针对性的同时,牺牲了相应的系统性与统一性。同为临时措施,停止侵权、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都有各自不同的适用程序;保护专利和集成电路的停止侵权措施与保护商标及著作权的停止侵权措施也都有部分不同。为了说明存在的程序差异,我们将借助下表来获得一个全面、直观的了解:
(表 3.中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详细对比图, 若图表不能正常显示,请点击 中的《止戈文集》下载原文的PDF版本进行阅读。
停止侵权措施程序 证据保全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
适用的权利纠纷类型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所有知识产权
阶段 1 向法院申请 必须
(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指定的45个中级人民法院 1之一提出书面申请) 必须
(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法院指定的初级法院2提出书面申请面) 必须
(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 必须
(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 必须
(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
阶段 2 举证 必须 必须 必须 必须 必须
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 非必须(由法院决定) —— 非必须(由法院决定) 非必须(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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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必须
(需要时须追加担保) 必须
(需要时须追加担保) 可要求提供担保 会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可要求提供担保 必须
反担保 禁止 原则上禁止
(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 —— 允许
阶段 3 做出
决定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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