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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2)数字式作品制作过程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这里的数字式作品主要指多媒体作品。通常,一个多媒体的制作基础是素材的取得,并在此基础上对多种媒体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因此其创作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大量的单一媒体信息素材,而对于这些素材,他人可能依法享有著作权,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就可能会限制多媒体技术的发展,这是因为多媒体的创作面对的是大量的不同来源的素材,如果要求制作者分别从各个著作权人那里一一取得许可,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况且制作者往往很难完全掌握各种素材的著作权人信息,即使一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其费用也是高得难以承受,而且制作时对每个素材的利用情况是有差别的,这将造成许可内容、条件和费用的洽谈过程以及许可合同必然非常复杂。

  (3)其他问题。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中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行为的尺度、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数字式作品进行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作品的“公开”问题,因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经产生无论是否发表即可自动取得权利,所以新作品的及时公开无法保证,而这常常易导致相同内容软件的重复开发,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独创性的标准问题,即各国对独创性的标准要求不一,导致了各国数字式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情况的各异,而且对于数据库,其结构参数的定义工作非常简单,因而缺乏足够的独创性;因特网的不断发展,可以想象数字式作品(尤其是多媒体作品)将导致一个万人出版者的时代,而且由于因特网是跨越国界的,因此其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更加复杂化。

  3.3 数字式作品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仅靠著作权法难以继续有效地保护数字式作品,需要在此基础上探索新的保护途径,其中许多学者们都想到可以用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著作权保护的不足。

  3.3.1 数字式作品的专利保护

  在数字式作品中,由于计算机软件中表现了设计者的技术思想,因此曾经有人认为它可以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大多数人认为计算机软件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不属于专利意义上的“发明”,再加上其专利的审批周期长等因素,因此许多国家都将软件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直到近几年,由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用著作权保护软件日益呈现出种种不适应的情况,人们以专利来保护软件的思想又重新抬头。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相比,专利保护的最大优点是软件开发者的权利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在著作权保护环境下,只要软件开发者是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重新开发了已有软件,就不会构成侵犯了已有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不能完全避免软件的重复开发,且对于那些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开发者而言,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维护。而专利法授予开发者对软件专利的专用权,即使是独立开发者也不能制造、使用或销售已获专利权软件中的技术,并且独立开发者因使用自己的发明创造时无意识地侵犯了他人的专利也必须负侵权责任。

  3.3.2 数字式作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正如前述,数字式作品中存在着“内容”的保护问题以及大多数的软件极难获得专利,而在多数情况下作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其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而并非其表现形式,所以作品的创造者为了保护其技术思想往往会想到用商业秘密权作为著作权保护的补充形式,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假如有人将作品的全部内容加以拷贝,再重新编排或整理,进而产生一个技术思想完全相同的计算机软件或数据信息内容完全相同的数据库等,可能并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但作品中的信息材料中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时,就属于不当使用,权利人就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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