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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财产与知识产权——评方兴东“中国知识产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文章落脚点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专家似乎被跨国公司收买,似乎中国的知识产权专家已经成了“洋买办”。笔者只是个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小卒,绝不敢自居知识产权专家,斗胆冒充一回,只是为自居代表国家利益的方先生兴东提个醒。

  首先,关于《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内部资料中文译本名为《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的写作问题。方先生称:“根据斯坦福法学院的袁泳得到的信息,不但这份《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写作过程没有中国人参与,和报告相关的多次研讨和最终发布的活动,也都没有中国人参加。”作为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撰写的报告,我国没有参加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有什么“奇怪”的呢?难道中国知识产权局写政策报告也要英国参加吗?那知识产权国内的专家们岂不是更要背上不顾国家利益的骂名?另外,写作过程虽然没有中国人参与,但是,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却不似方先生那样不严谨,在报告的撰写过程中,共征求了包括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中国版权局、科学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等共20家中国机构或驻中国机构(跨国公司和大使馆)的意见(见该报告的附录)。

  其次,公共健康问题。的确,中国、世界,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面临严峻的爱滋病问题。但是,是不是不保护爱滋病药物的专利就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呢?恰恰相反,研究表明,“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不能研究出来,65%不会被利用”。 如果我们不保护药物的专利,别说爱滋病,恐怕连普通的阿斯匹林都难得买到。为什么?如果不能获得利润,谁会傻到投资科研开发呢?难道方先生为他们支付科研费用吗?爱滋病药物耗费巨大,实事求是地讲,现在只能依靠发达国家投资研究开发,而依赖发达国家开发的结果必然是发达国家要收回投资,抛开意识形态的问题,仅仅从法律或者道义上讲,难道这不正当吗?而且,事实上,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公共健康问题在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前已经达成了框架协议。发达国家基本允诺最不发达国家从第三国进口专利药物来防治爱滋病、疟疾等疾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健康问题上的博弈已经告以段落,总体上是皆大欢喜。另外需要提醒方先生的是,如果爱滋病药物真的廉价了,后果也未必就好。医学研究表明,人种、族群对疫苗、药物的敏感性是不一样的,如果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你总不能按住治药商的手要他开发针对非洲黑人或者亚洲黄种人的廉价药物,如果他只针对发达国家人群特性进行药物开发,最终仍然可能使廉价药物在变异迅速的爱滋病毒面前失去意义,我们恐怕还是得不到廉价药物。同情是廉价的,可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解决你所同情的问题,同情的眼泪一分钱也不值。

  关于国家利益问题。我想方先生并不了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历史,也没能站到一个相应的高度来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所以得出的结论是幼稚可笑的。在中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之初,不是没有考虑国家利益问题,而是争论极为激烈。其中我国的化工治药行业仿制为主,对知识产权制度反抗尤为激烈。但是,最终我国还是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为什么?因为我们必须引进外资和外国技术,而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都不会达到今天这样的力度。方先生可以去各个跨国公司或者国内创新搞得比较好的公司作个调查,如果中国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们会投资设厂吗?会进行技术转移吗?会投资创新吗?我不知道如果我们不保护微软的版权,微软还会不会每年开发新软件,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英特儿还会不会开发新芯片,另外,如果不保护方先生的版权,方先生的网站和杂志还能不能办下去都成问题了。同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不是一国能够确定的。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那一天起,中国就必须承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标准。那么,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是不是都傻到了不顾自己的国家利益或者都被跨国公司收买了而非要保护知识产权呢?显然也不是。作为经典的表述,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有两个理由,一是通过一揽子协议获得贸易的好处,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二是保护知识产权必定促进本国的创新活动。另外,我还以为,保护知识产权还为缺乏创新精神的发展中国家培养一种创新文化,要大家都知道创新是光荣的,而剽窃是可耻的。这点恰恰是中国企业和文人所缺乏的精神。知识财产是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恰如物质财产是产权制度创造的一样,实行“大锅饭”的结果是大家都没饭吃,这点道理难道很复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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