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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其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 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 其中包括: 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 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 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亦称“著作权”) 两部分。其中, 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 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无论是广义的划分还是狭义的划分,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这却是各国(包括我国) 都予以承认的。

  我们这里突出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并没有排斥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的意思。应当说, 任何具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进行评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都来自人的智力劳动, 它们最初可能都仅仅是一项“创意”, 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一般来说, 一项“创意”可能完全没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在一般人看来, 知识产权是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联系的。当一个人的“创意”或发明表现为一项取得国家认可的专利, 或表现为一个精美的经过注册的商标, 或表现为一部文学艺术作品时, 这个专利、商标或作品(版权) 就具有了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可以进行有效的评估了。但是也有人认为, 以发明为例, 一项没有达到革新阶段的发明, 无论其技术价值和专利有效性如何,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都没有什么价值, 似乎也没有评估的必要。这里, 他所讲的“革新”, 不仅是成功地付诸实施, 而且作为推向市场的产品或方法, 已认真考虑过要投入市场的发明, 而且至少达到生产样机阶段。这样的发明已经过了市场销售前的几个阶段, 已进行了相当的投资和劳力支出。[i] 这种说法只说对了问题的一部分, 即在考虑评估的意义时, 特别是在考虑评估某项发明专利的价值, 以决定转让、入股等问题时, 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但是, 在考虑企业在研究与开发上的努力, 考虑企业的声誉时, 一味强调“革新”的价值, 这种说法似乎就失之片面了。因为对某企业一项发明专利价值的评估(即使未达到“革新”阶段) , 对于公众了解该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声誉, 仍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如果给知识产权评估下个定义的话, 笔者认为, 知识产权评估, 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有大有小, 受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评估时日, 在不同的使用地域, 以及对于不同的买卖者来说, 这些因素均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固然,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以外, 应该还包括该项知识产权的“质量”如何(如某项专利技术的“革新”程度, 某个商标的知名度大小, 或某部作品的独创性多寡等)。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 该项知识产权对市场的“垄断”性的强弱, 可能也是一个关键因素。例如, 我们假设某企业研制出一种能够迅速增进人体健康的运动器械专利产品, 而该专利产品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且极难仿制。如果有人想要购买此项专利的独占(垄断) 许可, 则该专利必定具有极高的价值。这一点或许是知识产权评估区别于其他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特点。有的企业就是根据这一特点, 在购买了某项知识产权之后, 未必是想将该知识产权付诸应用,而是要排斥他人应用, 从而使自己已有的或重新作出选择的知识产权能够“货畅其流”, 独占市场。当然, 这种经营策略是绝对离不开事先对所想购买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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