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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完善(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三)商标法:将商标的构成要素由原来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改为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在禁止使用的要素中,增加了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向法院起诉;加重了商标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加大了对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并规定司法当局为了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灭失,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增加了对地理标识、证明商标以及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特有的集体商标的保护。

    (四)专利法:增加规定产品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许诺销售其专利法产品;加重了权利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加大了对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并规定司法部门为了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灭失,可以采取临时措施;规定对专利评审委员会就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有关问题作出的复审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尽管我国已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仍存在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水平,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针对目前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为适应入世需要清理地方有关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应由国家制定,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般以一个国家的整个领土为保护范围。所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如保护期限、专利申请维持费与年费的标准等,应由国家统一作出规定。为了便利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有些地方制定了一些行政性争端解决程序及收费方面的规定,比如,规定了专利权人申请行政机关对侵害其专利的行为采取措施,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进行调处的程序以及与此有关的收费。这些规定也要求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配备足够数量的法官,以应对“入世”后繁重、复杂的知识产权审判任务。在此次人民法院机构改革中要明确各中、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机构,统一受理审判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完善、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执法措施。根据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和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诉讼中应当采用停止侵权?熃?令?牐?销毁、没收侵权产品设备,侵权损害赔偿,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诉前检索等措施的适用,这些都事关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声誉,应当抓紧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其具有可作性。

    (四)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技术性,要注意培训有技术背景的专业法官。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以TRIPS协议等的规则的要求,在完善审判机构、稳定法官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培训知识产权法官力度,特别是审判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专业法官力量。

    (五)根据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知识和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国内企业和外商企业近几年来纠纷呼吁人民法院对假冒侵权犯罪行为的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院来说,要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使自诉与公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都能公正、高效的依法审理。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规定也要适用类似禁令的临时措施,审判好刑事附带知识产权民事赔偿的案件。要注意解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较大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对商标、商业秘密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作性的司法解释,以利于从整体上发挥我国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

    (六)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意识。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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