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对我国商标行政执法的启示(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四)商标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与效率问题
效率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在行政执法中即表现为,脱离程序的效率仍然是有价值的,但脱离一定程序的效率却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效率,只有经由合理的程序所获取的效率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效率。而程序却没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不能以纯粹的程序论而程序,它必须以效率为终极目标,也即在判断程序的价值时必须考虑其是否符号效率标准,任何程序其价值大小都体现在效率之中。有效率的程序即是正当的程序。(6)但对于程序和效率两者而言,如果仅仅强调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将存在诸多弊端。所以必须将效率定位和程序定位统一起来,实现两者的和谐。但效率毕竟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所以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应该确立效率至上的目标,并以此为指引,制定必要的、合理的执法程序。对于商标行政执法的程序与效率的协调也成为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商标行政执法的对策
要解决入世后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所存在的以上诸多问题,有必要从商标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措施两方面做起。
(一)在执法主体方面
1、明确执法机关的权限。在商标案件的行政执法方面,在我国有数家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其中包括共商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和物价局等,其相互间有一定的分工,如工商管理局的工作重点是负责处理于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包括商标违法案件的材料,技术监督局则侧重于商品生产领域,也会涉及到商标案件;物价部门在整顿市场上商品物价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对一些在质量上“以次充好”且表现于价格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由于各部门在处理商标违法案件方面分工不明,职权不清,就难免造成几个部门在处理商标违法案件时的冲突,甚至会出现管理上的“盲点”,也会造成整个商标执法的低效。入世后,明确国内个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权限则显得尤为重要。论者建议,可以将与商标侵权有关的行政执法权力全部归并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此既可以避免执法“盲点”的出现,也可以利用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资源较好的完成商标行政执法任务。
2、充实现有的商标执法力量。如果将行政执法的权力全部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现有的监管执法力量则会显得非常不够,如陕西省2000年省级机构改革前,省工商局分设商标管理处和广告管理处,其中商标管理处6人,广告管理处7人,结构改革后,商标管理处与广告管理处合并为商标广告监管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有商标局和广告监督管理司),商标广告监管处现仅有人员7人,工作量增加人员却减少,由此对商标监管执法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鉴于此,不妨在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中单设商标监管部门,以充实基层商标监管的行政执法力量。
另外,还应不断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要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在此应借鉴我国司法部门的做法,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推行执法资格考试,将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最低要求。对于通过统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发放行政执法资格证。其次,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等的综合考评,定出每位执法人员的执法级别,并与其职位、职级等挂钩,以此实现对执法人员的激励和监督。
3、建立商标联合保护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在入世之后,商品的流转速度将进一步加快,而附着于其上的商标也将会表现出较之以往更大的覆盖区域,一件假冒商标的商品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扩散到全国,而各工商管理部门的权限有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加强个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和配合,建立一套商标联合保护机制,从而深入开展以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为重点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商标违法行为,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最终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显得尤为必要。这种联合保护机制,可以在一个省、一个地区甚至全国内设立,参加者应以各级商标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同时吸收商标行业协会参加,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完成商标行政执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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