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武器装备”相类似的虚拟所有权标的:虚拟所有权标的不仅包括“武器装备”,还有其它标的(对象),如各网站提供的个人邮箱,聊天工具中的聊天号,网站提供特定服务的会员或消费者帐号等,均为虚拟所有权的对象。
(三)虚拟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的探讨:由于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是一种绝对权,故应对其作适当限制,以便更好地保护其权利,即物权法定。物权取得传统上有两种公示方式:占有取得和登记取得。一般流通物采用占有取得,限制流通物及不动产采取登记取得方式,而对于虚拟所有权,由于“武器装备”在游戏环境下属于游戏角色占有,而每一个游戏角色均有相对应的帐号和密码,为切实保障玩家的权利,应采用登记或备案的方式取得,以便在虚拟世界中有记录可查,便于调查取证。
五、虚拟所有权的权利救济
由于虚拟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现实世界中的人,而对象可在虚拟环境下存在,故可以在两个环节上实施虚拟所有权的权利救济:
1、在网络环境下,在每个相应的网络中设立由网络运营商建立的虚拟空间登记备案处,对玩家或网络参加者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登记,针对玩家的申诉来处理玩家间的纠纷,对受侵犯的虚拟所有权进行救济。同时可考虑建立整个因特网范围上的运营商联盟登记备案处,以便更有力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2、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权利归根结底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故可以通过规范具体玩家或与该空间所联系的人的行为进而间接达到保护虚拟所有权的效果。
结 语
总之,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行为日益增多,参加主体也日益增多,故必须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从而保护各种正当的利益关系,为此应进一步深刻探讨,设立相应概念及权利。本文提出的虚拟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物权,由于体系庞大,本文只是粗略从各方面建立了一个框架,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会继续深入下去,进一步完善此体系,以期为现今法治进程有所助益。
注:
①以上数据出自 news.sohu.com搜狐星空
②《知识产权法》人大版,刘春田。第6页
③《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物权概念的再探讨》,王利明
④参见《世界大百科事典》第26卷,日本平凡社,第484页,转引自《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物权概念的再探讨》,王利明
⑤《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9
⑥《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8
⑦同上P159
⑧《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9
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权利的含义、理论基础及效力范围》王春燕
吴月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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