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哪些行为属于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
www.110.com 2010-07-14 16:27

  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指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假、欺诈、利诱、窃取等手段,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以下界限:(一)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市场效果如何,均应严厉制裁。(二)行为不仅损害竞争对手的权益,大都也直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虚假行为。指经营者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商号及其他含有不实成分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指经营者在经营中采取秘密的手段向交易相对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个人收入或其他报酬的行为。主要包括提供和接受暗回扣。(3)虚假宣传。指经营者通过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足以产生不良市场效果的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权。指行为人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5)有奖销售。指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优惠的可能性作为激励,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6)欺骗性定价。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