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私营建筑公司经理。今年3月初,某单位扩建办公楼,并用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标价,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我公司准备与其他几家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相互协商,私下进行争标,对外统一报送标价。可是有一家施工单位不同意,并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请问:招标投标中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答: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由于串通投标的主体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国家工商局从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1、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但彼此之间的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知给尚未报送标书的霜投标人。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3、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4、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5、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了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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