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串通招投标 >
串通招投标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
www.110.com 2010-07-14 17:21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返还或者收缴商业秘密载体。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价格情报、货源情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串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串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四)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

  (五)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

  (六)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或者投标者额外补偿;

  (七)招标者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向投标者泄露招标底价。”

  第十五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五)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经营者之间不得联手实施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权益,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