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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要保护方式
www.110.com 2010-07-05 15:42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古代称“祖传秘方”、“家传绝技”、“拿手好戏”等,究竟什么叫商业秘密?尚无统一的定义,在美国,就有几个比较有的 定义,一是《布莱克法学辞典》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而能使人较其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更有机会获得利益”, 二是《美国侵权行为》的解释:“商业秘密可以是任何公式、模型、设计或信息汇编,可以是一个化学配方,一道制作、处理或保存的工序,一个机器或其他设计的 模型,或者一个顾客名单,三是1979年8月批准的《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这样的信息,它包括配方、模式、汇编、程序、设计、、技术或工艺等各种信息,第一,将独立导致实际的或潜在的价值;第二,持有人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的秘密性”。{1]
法国的定义:在法国,商业秘密被定义为:“是制造的各种方法,具有实际的或商业级利益,被用于中,并被向公众保密”,“公众无法直接得知,但可获得传授的技术知识。”[2]
在德国,商业秘密在《公平竞争法》中被规定为:“应符合不公开,有守秘意愿及正当的守秘利益”,所谓“不公开”,是指仅有限定的人知悉;所谓“守秘意愿”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应有排除外人知悉秘密的意愿,并应有适当的守秘措施;所谓“正当的守秘利益”是指该秘密有助于提高的竞争利益。
日本在1990年修改后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营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而这些信息必须以秘密方式保守,并且不易为一级公众得知。
前南斯拉夫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包括一切化的技术和工艺的诀窍,经验和技能,涉及原料规格和加工标准,加工技术和私人所有的程序秘密,质量控制及其他用于工艺和生产的数据”。
我国在《营业秘密法》中把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此外,在《以平交易法》中也下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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