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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www.110.com 2010-07-14 17:31

除涉及网络环境的侵犯商业秘密[1][1]的纠纷案件外,实践中还发生许多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电子商务蓬勃、持续发展的情况下,现实社会的各类商务活动都将逐渐进入网络世界,同时现实世界的各种违法的商务活动也都将在网络上出现。计算机信息网络世界将是一个不休止的、无国界的新兴的商务市场环境。应当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世界都有条件和可能发生。如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捏造事实诋毁、贬损竞争对手等等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与“实在世界”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区别的,是带有网络特色的一些纠纷。它们或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有关,或是与网络特有的域名及产生域名机制有关等。当前这类纠纷主要为:网络域名登记服务有关的纠纷、就域名发生归属争议或抢注域名而引起的纠纷、网络标识或某些网络技术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1、网络域名注册市场服务的不正当竞争
 
各类民事主体进入网络世界参与进行电子商务必须要有自己的网址或域名,要取得自己的网址域名就要与域名注册机构打交道,就要申请注册自己的网络域名。从国际上几年来的发展情况看,网络域名的注册已经成为一个市场(domain Name Registration Market),特别是注册收取费用,注册域名的权利被少数机构独占的时候。不但少数独占机构(如NSI)利用控制名称服务器与有关档案的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域名注册市场,其他涉及网络域名注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屡屡出现。美国司法部就于1997年6月27日对NSI开展反托拉斯法的调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2][2]。在我国人们对于域名的价值和资源的稀有性似乎并不十分重视,目前对域名是不是属于一种民事权益都颇有争论。有些学者喜爱引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无意将域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产权予以保护”的观点,而无视国内国际网络域名市场的事实,即得出结论域名就象地址和电话号码一样无价值可言。因而对网络使用者权益的保护不力,使他们赖以进行电子商务的域名时刻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由于注册.cn域名的权利由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CNNIC)独占,收费的标准、纠纷处理标准和程序、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域名注册与否的决定权、其域名注册费收入的支出、其设置规模等都有其自行决定,使其在某种情况下脱离了任何监督,甚至是法律的监督[3][3],特别是广大网民的监督。.com 的国际域名注册费已经降到100元/年以下,CNNIC垄断的.cn 域名自CNNIN成立以来一直是300元/年,不曾降过,仅1999年域名注册收入就收入1000多万元人民币[4][4]。由于域名注册机构的特殊地位,以及利用人们对域名商业价值和资源稀缺性的不十分了解,给有的组织和个人占有珍贵域名开了方便之门[5][5]。在对CNNIC主持的调查报告提出异议的同时,人们想到了在同一网络信息业市场的“熊”和“兔子”的关系问题[6][6],想到了CNNIC涉足广告业的问题[7][7]。一个掌管着网络域名注册以及相关制度规则制定、纠纷处理的机构,扩展网上相关商务是有着多么便利的条件。人们对域名注册注册机构管理松懈等也颇有怨言,与人们想象中的控制可能具有巨大价值的域名注册机构的严明管理和监督机制成熟完善的期望大相径庭。
 
为了促进网络域名注册市场的平等竞争,以及寻求解决域名抢注、域名供给限制等问题,国际社会不断探索和制定应对的对策。经过国际间的不断协调,一个被称为《网络名称与数字分配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的组织取代了《网络名称分派组织》(Internet assigned Names Authority,简称IANA),对域名加以规划和管理[8][8]。国际间就前述问题的解决达成了以下原则:1)区分网络域名登记管理单位(registry)与受理申请单位(registrar)功能。由域名登记管理单位负责网络域名与网址对应档案登记及维护工作[9][9],由网络域名受理申请单位负责代理网络域名使用者申请注册,并提供其他加值服务。2)将竞争机制引入网络域名登记管理和域名受理申请业务。在登记管理层次,将各一般高价网络域名交由不同业者管理,使从业者间实现竞争;通过网络域名登记管理单位对所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域名受理申请单位平等提供服务,使网络域名受理申请单位能以价格或者加值服务争取客户[10][10]。3)增加高价网络域名的供给。1999年3月ICANN在新加坡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受理申请单位认证政策声明,并决定开拓.com、.net和.org网络域名的申请受理单位(registrar)的申请,成立网络域名支持组织(Domain Name Supporting Organization Formation concepts, DNSO)。根据这项政策,任何人或者组织只要交纳1000美金的申请费用,提出商业计划书等文件,证明其具有技术能力和可靠的服务,都可以成为受理申请单位的参与者[11][11]。这些将域名管理机构权力分散化、民间化的趋向政策,有效地增加了域名管理市场的积极竞争,打破了利用特殊条件实现的独占地位,增加了高价域名的有效供给。
 
1997年底,我国上网人数只有62万人,注册域名4066个。但至2000年上半年,我国网络用户已突破1000万大关[12][12],CN下注册域名99734个。在短短2年时间里,我国的注册域名增长了20多倍。2000年初,我国中文域名系统研究开发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中文域名系统推出并发布一天,就收到36万个申请,相当于前5年国内英文域名的注册的总量。目前中文域名申请数量已达7万余个。网民与网站的高速增长,使得网络域名登记业务更具存在意义和商业的价值。防止网络域名登记业特别是.CN一价域名的登记机构利用独占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越来越被社会各界,特别是网络业者和广大网民所高度重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独占事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条款,主要是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第二条界定了经营者的范围,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性定义和经营者在市场中正当交易应当遵守的原则。该法第六条对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该条规范的范围虽然十分不全面,但立法本意旨在打击独占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行为,是非常鲜明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鉴于我国网络域名登记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除涉及网络环境的侵犯商业秘密[1][1]的纠纷案件外,实践中还发生许多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电子商务蓬勃、持续发展的情况下,现实社会的各类商务活动都将逐渐进入网络世界,同时现实世界的各种违法的商务活动也都将在网络上出现。计算机信息网络世界将是一个不休止的、无国界的新兴的商务市场环境。应当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世界都有条件和可能发生。如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捏造事实诋毁、贬损竞争对手等等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与“实在世界”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区别的,是带有网络特色的一些纠纷。它们或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有关,或是与网络特有的域名及产生域名机制有关等。当前这类纠纷主要为:网络域名登记服务有关的纠纷、就域名发生归属争议或抢注域名而引起的纠纷、网络标识或某些网络技术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1、网络域名注册市场服务的不正当竞争
 
各类民事主体进入网络世界参与进行电子商务必须要有自己的网址或域名,要取得自己的网址域名就要与域名注册机构打交道,就要申请注册自己的网络域名。从国际上几年来的发展情况看,网络域名的注册已经成为一个市场(domain Name Registration Market),特别是注册收取费用,注册域名的权利被少数机构独占的时候。不但少数独占机构(如NSI)利用控制名称服务器与有关档案的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域名注册市场,其他涉及网络域名注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屡屡出现。美国司法部就于1997年6月27日对NSI开展反托拉斯法的调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2][2]。在我国人们对于域名的价值和资源的稀有性似乎并不十分重视,目前对域名是不是属于一种民事权益都颇有争论。有些学者喜爱引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无意将域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产权予以保护”的观点,而无视国内国际网络域名市场的事实,即得出结论域名就象地址和电话号码一样无价值可言。因而对网络使用者权益的保护不力,使他们赖以进行电子商务的域名时刻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由于注册.cn域名的权利由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CNNIC)独占,收费的标准、纠纷处理标准和程序、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域名注册与否的决定权、其域名注册费收入的支出、其设置规模等都有其自行决定,使其在某种情况下脱离了任何监督,甚至是法律的监督[3][3],特别是广大网民的监督。.com 的国际域名注册费已经降到100元/年以下,CNNIC垄断的.cn 域名自CNNIN成立以来一直是300元/年,不曾降过,仅1999年域名注册收入就收入1000多万元人民币[4][4]。由于域名注册机构的特殊地位,以及利用人们对域名商业价值和资源稀缺性的不十分了解,给有的组织和个人占有珍贵域名开了方便之门[5][5]。在对CNNIC主持的调查报告提出异议的同时,人们想到了在同一网络信息业市场的“熊”和“兔子”的关系问题[6][6],想到了CNNIC涉足广告业的问题[7][7]。一个掌管着网络域名注册以及相关制度规则制定、纠纷处理的机构,扩展网上相关商务是有着多么便利的条件。人们对域名注册注册机构管理松懈等也颇有怨言,与人们想象中的控制可能具有巨大价值的域名注册机构的严明管理和监督机制成熟完善的期望大相径庭。
 
为了促进网络域名注册市场的平等竞争,以及寻求解决域名抢注、域名供给限制等问题,国际社会不断探索和制定应对的对策。经过国际间的不断协调,一个被称为《网络名称与数字分配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的组织取代了《网络名称分派组织》(Internet assigned Names Authority,简称IANA),对域名加以规划和管理[8][8]。国际间就前述问题的解决达成了以下原则:1)区分网络域名登记管理单位(registry)与受理申请单位(registrar)功能。由域名登记管理单位负责网络域名与网址对应档案登记及维护工作[9][9],由网络域名受理申请单位负责代理网络域名使用者申请注册,并提供其他加值服务。2)将竞争机制引入网络域名登记管理和域名受理申请业务。在登记管理层次,将各一般高价网络域名交由不同业者管理,使从业者间实现竞争;通过网络域名登记管理单位对所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域名受理申请单位平等提供服务,使网络域名受理申请单位能以价格或者加值服务争取客户[10][10]。3)增加高价网络域名的供给。1999年3月ICANN在新加坡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受理申请单位认证政策声明,并决定开拓.com、.net和.org网络域名的申请受理单位(registrar)的申请,成立网络域名支持组织(Domain Name Supporting Organization Formation concepts, DNSO)。根据这项政策,任何人或者组织只要交纳1000美金的申请费用,提出商业计划书等文件,证明其具有技术能力和可靠的服务,都可以成为受理申请单位的参与者[11][11]。这些将域名管理机构权力分散化、民间化的趋向政策,有效地增加了域名管理市场的积极竞争,打破了利用特殊条件实现的独占地位,增加了高价域名的有效供给。
 
1997年底,我国上网人数只有62万人,注册域名4066个。但至2000年上半年,我国网络用户已突破1000万大关[12][12],CN下注册域名99734个。在短短2年时间里,我国的注册域名增长了20多倍。2000年初,我国中文域名系统研究开发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中文域名系统推出并发布一天,就收到36万个申请,相当于前5年国内英文域名的注册的总量。目前中文域名申请数量已达7万余个。网民与网站的高速增长,使得网络域名登记业务更具存在意义和商业的价值。防止网络域名登记业特别是.CN一价域名的登记机构利用独占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越来越被社会各界,特别是网络业者和广大网民所高度重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独占事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条款,主要是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第二条界定了经营者的范围,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性定义和经营者在市场中正当交易应当遵守的原则。该法第六条对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该条规范的范围虽然十分不全面,但立法本意旨在打击独占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行为,是非常鲜明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鉴于我国网络域名登记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制定法律确定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规范网络域名注册和网址分配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调整和平衡网络域名注册管理等机构与广大用户等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借鉴国际相应经验,倾向于将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也定位于民间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有权对其利用独占地位是否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司法调查。
 
2)鉴于目前的.cn域名的等级仅由一个机构进行,有必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对网络域名注册所收取的费用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该项费用的管理制度,对其收入支出应当增加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域名注册与网址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
 
3)明确划分网络域名注册管理与网络域名受理申请业务和机制,适时逐步开放网络域名登记申请业务,引入竞争机制,控制因独占地位可能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建立完善的诉讼机制,从司法的角度,受理审判用户对网络域名管理机构提起的诉讼纠纷案件。对于政府主管机关作出的涉及网络域名等具体行政决定进行行政司法的监督;对接受委托进行网络域名注册的民间组织的营业行为进行民事司法的监督,对用户提起的因其不适当履行提供服务等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和相关的争议依法进行审判。有学者鉴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特殊性,主张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机制脱离我国现行法律的控制和调整,不但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规则时不必以我国法律作为根据,甚至设想这些机构自行制定的网络规则中排除广大网民和用户就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生违约、侵权行为后的司法救济。在市场经济中,任何民事主体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为履行合同、权利归属发生争议时,均有资格和权利获得司法的救济。同时,任何与政府的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相对人,均有资格和权利对该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或是独占经营的民间组织失去必要的司法监督,都是违背我国法制原则,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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