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即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六条??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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