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制订国家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制订国家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一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国家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国家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主编部门或由主编部门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国家标准的参编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负责单位、制订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应当由项目的负责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成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三)编制组对国家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相关文章
-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北京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
- ·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 ·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大庆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武汉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