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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地、市、州行署(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改或房地产管理)、财政、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委员由地、市、州行署(政府)聘任。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地、市、州行署(政府)聘任。委员总人数不超过25人,兰州市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0人(由奇数组成)。单位代表应兼顾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县(市、区)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充分考虑大型独立矿区所在城市的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名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依法、自主、民主决策,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落实有关规定。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策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策不得干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银行。

各地、市、州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0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本《意见》精神,于2002年8月底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各设区城市(地区、自治州)应按照“精简、效能”和“先组建、后撒并”的原则,设立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地、市、州行署(政府),不得挂靠任何部门,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按照《条例》、《通知》的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

撤销县和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设分支机构,原管理业务由经办网点办理。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暂按以下5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从严掌握:一是距市(或地、州所在市、县、区)100公里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70%以上,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单位达到 70%以上;三是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四是有开展工作必须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已实施电算化管理;五是挤占、挪用等违规运用的资金在 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单位购建房贷款和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确保在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

原单独运行的省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机车厂以及白银公司、金川公司、酒钢公司、玉门石油管理局等自行管理的住房公积金都应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上述单位设立分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一是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超过2千万元以上,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在1万人以上;二是挤占、挪用等违规运用的资金已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用于单位购建确保在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三是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单独机构、管理制度、场所设施和人员;四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是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产帐实相符。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由地、市、州行署(政府)向省政府申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整工作应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4个环节责任到人,分步实施。按先组建新机构后撒并原机构的顺序进行机构调整,做到“不断、不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由各地提出,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省编办审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的具体设置及工作职责;资产的清理、核定、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安置;实施步骤等内容。实施方案应于7月下旬以前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建设部备案后实施。

三、进一步强化归集,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市、州)、县(市、区)应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对确有困难按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依法对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而自行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给予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成本,缩短审批时间,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对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四、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主要对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购买国家债券、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品种、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符合规定进行清理。原管理机构资产应当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账户内。

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债权、债务、净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债权债务清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资金和逾期贷款要积极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资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7月底前全部收回;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逾期贷款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大回收力度。

根据《通知》精神,由审计部门组织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送当地行署(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全省各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8月底前审计完毕。

五、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发挥监管作用

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及其它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建立监管队伍,完善监管机构,省建设厅增设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是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是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是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是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七是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建设厅要和地、市、州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与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加强上下、全程的监管。

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要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审计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年度审计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

人民银行要对经办银行承办的住房资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对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认真查处。

管理中心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各地、市、州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管理规范、信誉好、服务优良的银行作为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为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业务。

七、进一步加强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周密布署,精心组织,保证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已成立以主管省长任组长,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编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甘肃省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贯彻《条例》工作。各地、市、州也都要成立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调整规范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正常进行。要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对未留用人员做好工作,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坚决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规定,在机构调整期间,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调进人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条例》和《通知》顺利贯彻实施。

各地、市、州应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省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领导小组将于11月份组织检查验收,11月底之前向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机构调整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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