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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以下统称州、地、市)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分别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地管委会应在今年11月中旬之前完成组建工作,组建情况要报省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各地要按照3个"三分之一"的要求推选管委会委员,要注意委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管委会委员要由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任,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管委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州(地)、市政府(行署)提议解聘。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25人,西宁市可增加到30人。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作。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三)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可以由州、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或建设部门承担,但不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四)管委会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决策职责,不断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管委会决议应报州(地)、市政府(行署)及省建设、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监管职权责令管委会纠正。

(五)青海石油管理局、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油田物勘分公司、青海油田测井分公司等石油、石化企业,可参照州、地、市的做法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即"青海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油田管委会),作为我省石油、石化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油田管委会的组成原则、主要职责和决策机制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六)各州、地、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业务不中断的前提下,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立即着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整,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八)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宁铁路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改组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原格尔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改组为海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原青海石油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青海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此之外,各地原有的其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管理部);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行委)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可委托办理。具体办法由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制定。

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管理中心对经办网点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费用等要统一管理。

(九)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同级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及管委会的决策,履行职能,实施内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委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州(地)、市政府(行署)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在这次机构高速整中,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要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当地政府应予以妥善安置;对行业和单位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未留用人员,由行业和单位负责安置。

三、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十)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全省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和金融业务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地区予以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人及时组织查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十一)各地要继续强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要着重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要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率;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主动接受和配合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的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详实地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十二)为了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在省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牌子,并相应增加管理经费、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管工作。监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2)负责对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控;

(3)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户实行监管;

(4)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管理。根据我省的实际,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青政办[1995]154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地区不得超过两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对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各经办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有权不予办理,并应及时向管委会、省监管办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对不能抵制、制止管理中心违规行为的经办银行,管委会和省监管办应取消其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资格。同时,省监管办应会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理中心在经办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行为进行监督。

四、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十四)各地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应在2003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年度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要制定计划,逐步予以补缴。

(十五)要改进贷款服务,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手续,认真解决贷款门槛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要根据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实际需要积极拓展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要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程序,统一操作流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和对逾期还款的催收力度。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六)这次住房公积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和资金的安全,关系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为了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调整工作的领导;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在审计的基础上组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新设立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八)对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它住房资金,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十九)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违规使用的住房资金,要立即组织回收。要建立回收责任制,落实回收责任人,切实加大回收的力度,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对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售房收入以及违规发放的逾期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收入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尤其要注意,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借机私分钱物、突击提职、擅自增员、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

(二十)省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这次机构调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情况要向省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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