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单位住房委托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规定,从1997年11月15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额内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暂不做调整,仍按(97)京房资中心字第0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限额外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三、各项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一律不得浮动。
四、各项单位住房委托贷款的结息规则仍实行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五、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按合同签定时利率执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仍采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对此次利率调整日前签定的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合同,在合同执行满一年之前仍执行合同确定的利率;在其合同执行满一年后,根据届时规定的利率与借款人重新确定下一年度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
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调整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的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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