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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继续执行个人住房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确保市政府、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今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的顺利完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1999年内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17号)和《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23号)等文件,规定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有关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放宽个人贷款额度标准

  2000年内个人贷款额度标准为: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仍可在原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基础上上浮30%,同时在确保还款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个人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购房款的10%。

  二、贷款期限

  各经办机构不得拒绝发放30年(含)以内任何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

  三、各分中心接到个人贷款申请后,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分中心不得拖延发放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满足个人贷款需求,在分中心办理个人贷款有困难,可转至归集部或归集二部办理。全市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论是否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均可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申请个人贷款。

  五、为提高服务效率、改时服务态度、接受社会监督,市中心将向社会陆续公布办理个人贷款分中心、直属归集部门的业务电话,同时公布市中心的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督电话。对在个人贷款工作中故意推诿,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经查实的,市中心将责成有关分中心应及时进行处理。市中心的监督电话:67624636.

  各分中心、直属归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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