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公共安全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就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已竣工且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检查的范围:

  (一)餐饮、娱乐、洗浴、商场、宾馆等营业性用房;

  (二)教学楼、学生宿舍、幼儿园、医院等科教、医疗、卫生用房;

  (三)驻长部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单位)用房;

  (四)企业的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

  (五)居民住宅用房(重点是危险房屋和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

  (六)需要安全检查的其他房屋。

  三、检查的内容:

  (一)拆改房屋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经过安全技术鉴定;

  (二)整体属危险房屋的拆除情况;

  (三)对危险房屋采取的解除危险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四、检查时间:自2005年5月16日至2005年12月20日止。

  五、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由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六、房屋产权人应当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并制定整改措施。非住宅房屋的自查情况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住宅房屋的自查情况报所属区建委或者开发区建设局(一汽集团的住宅房屋自查情况报一汽集团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送截止时间均为5月25日。

  七、各房屋管理单位应根据本通告的要求,对所管理的房屋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八、本通告发布之目前,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北安路263号404室)申请房屋安全技术鉴定,逾期未申请安全技术鉴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房屋安全技术鉴定不合格的,责令恢复原状。本通告下发后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九、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擅自拆改房屋结构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公民有权举报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举报电话附后。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举报电话

  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 2772551 8613822

  朝阳区建委房产物业办公室 5109051

  南关区建委房产物业办公室 8729771

  二道区建委房产物业办公室 4947366

  宽城区建委房产物业办公室 2713647

  绿园区建委房产物业办公室 7972756

  双阳区建委房产物业办公室 4222425

  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 4648901

  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5543152

  净月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4532447

  一汽集团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 5753806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