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好城镇特困户“住房难”的问题,做好惠民低租金住房分配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解困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惠民低租金住宅小区申请入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惠民低租金住宅小区申请入住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市政府多年来大力推动安居工程,同时在城南区建设惠民低租金住宅小区,主要用于解决住房条件差、长期低收入居民的困难。为认真做好入住户的审批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合理、准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住条件:
(一)申请入住户夫妻双方应是整个家庭在市区(含石湾区,石湾区水浸区改造及旧城改造回迁户除外)入户、居住、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有居住实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8m2以下(含8m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非农业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其他成员应是直系亲属关系,属自然增长的不受入户时间限制)。
居住实处是指申请人所居住的住房是属本人产权或与产权人、产权单位有合法租赁关系。
(二)因落实政策需要退还华侨私改房(含落实政策发还私产房)且整个家庭在市区(含石湾区,石湾区水浸区改造及旧城改造回迁户除外)入户、居住、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非农业户。
(三)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其户口可计算在常住户口中),另一方在市区入户、居住、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8m2以下(含8m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户。
(四)结婚无房户、其他无房户,不属本次解决范围。
(五)申请入住户家庭成员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暂不安排。
第三条 入住申报方式:
(一)直管房住户、私房自住户、私房租住户、退还华侨私改房、落实政策发还私产房住户到户籍所属辖区的房管所申报购表。
(二)单位自管房住户可自行到住地所属辖区房管所或市区解困办申报购表,也可以在单位登记,统一由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到市区解困办申报购表。
第四条 调查审核:
(一)单位自管房的住户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查。申请人需持《惠民低租金住宅小区申请入住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租簿、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调查加具情况证明后将审批表及材料复印件送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后,上报市区解困办。
(二)私房自住户、私房租住户由户籍所属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申请人需持《惠民低租金住宅小区申请入住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租簿、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将审批表及材料复印件,统一上报市区解困办。
(三)直管房住户、退还华侨私改房、落实政策发还私产房住户由市房管局负责调查。申请人需持《惠民低租金住宅小区申请入住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租簿,向所属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各房管所审查后将审批表及材料复印件,统一上报市区解困办。
(四)本次低租金住宅安排原则是根据住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市区入户居住时间、家庭人均月收入等几个档次评分,以总分数高低者依次分配住房。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1、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分数:
住户人均居住面积2m2以下(含2m2)35分:
住户人均居住面积2.01~3.00m2
32分;
住户人均居住面积3.01~4.00m2
29分;
住户人均居住面积4.01~5.00m2
26分;
住户人均居住面积5.01~6.00m2
23分;
住户人均居住面积6.01~7.00m2
20分;
住户人均居住面积7.01~8.00m2
17分;
落实政策退还华侨私改房、落实政策发还私产房的住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分数一律为 23分。
落实政策退还华侨私改房、落实政策发还私产房住户,须由市侨务局提供书面证明。
2、入户本市分数(夫妻双方必须在本市入户10年以上,以入户本市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
世居本市 25分。
入户本市51年以上 23分;
入户本市41~50年 21分;
入户本市31~40年 19分;
入户本市21~30年 17分;
入户本市10~20年 15分;
住户夫妻双方入户本市的时间须由户籍管理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3、家庭人均月收入分数:
家庭人均月收入100元以下(含100元)35分;
家庭人均月收入101~150元 33分;
家庭人均月收入151~200元 31分;
家庭人均月收入201~250元 29分;
家庭人均月收入251~310元 27分;
今后如我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提高时(现行310元/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分数均为 25分。
4、整个家庭三代或三代以上同住的加 5分。
同住的子女需提供工作单位有否分配住房或购买及有否领取住房补助金的书面证明。
(五)市区解困办会同市民政局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评分,(市民政局负责审查住户的经济收入状况,市区解困办负责审查住户居住情况、入户时间)经双方审查合格后,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政府审批以后,由市区解困办将批准住户名单在《佛山日报》公开登报,一个月后如群众没有提出投诉,或虽有投诉,但属再次审查确定合符标准者,则正式予以安排。
第五条 租金标准:
惠民低租金住宅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0.9元/m2计收。
第六条 管理方式:
(一)为便于惠民低租金住宅小区管理与城南惠景城管理统一,惠民低租金住宅小区统一由城南办物业公司负责,房屋产权属市政府。
(二)入住惠民低租金住宅的住户,不搞“终身制”。即:今后每年由市民政局对住户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住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属违反计划生育范围的,要及时退出惠民低租金住房;经济条件改善,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要及时搬出,调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户。
如拒不搬出,则视其收入情况,按成本租金计收租金或以安居工程售房价格购买住房。为此,入住户须与市区解困办签署有效合同。
第七条 惠民低租金住宅承租人死亡的,同居且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的,应在2个月内向市区解困办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惠民低租金住宅入住条件的,可办理续租手续;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退出惠民低租金住房,承租人腾退确实有困难的,经市区解困办审核批准,可以在半年内按成本租金继续租用,但租赁期满后必须退还租用的低租金住房。
第八条 各单位、个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申请人的居住、经济状况,若有虚报、隐瞒或谎报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当事人或单位领导人责任,并限期退出入住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负责。如不退回的,则以市场价格计收租金或以市场商品房价格购买住房。
第九条 惠民低租金住宅在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入住的住户即自行解除与原居住房屋产权单位(人)的租赁关系,并将原住房交回原产权单位(人),如不执行者,取消其入住资格,退出入住房。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区解困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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