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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城镇房屋所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我省城镇房屋普查工作,经过二年时间,现已结束。普查成果经建设部一次验收合格,目前已转入所有权登记发证阶段。现将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不再制定实施细则。为了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此项工作有房管部门的以房管部门为主,没有房管部门的以城建部门为主负责具体办理登记发证的有关事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既要积极办理,又要慎重稳妥。

  三、任何个人均不得借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要回已被依法没收、征购、收购和私改的房屋,违者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个别以暴力要回上述房屋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四、对需要落实政策的房屋的登记发证,可在政策落实后一年内进行。

  五、各地的登记发证经费,按照“自收自支”的原则,由收取的登记经费解决。登记经费包括:登记费每栋5—10元;勘查丈量费每平方米0.08—0.10元;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及缮证费每证5—8元。各地收取的登记经费可提取1%至2%给地、州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用于登记发证有关的经费开支。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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