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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1999年12月14日)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下同)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促进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属无形资产,产权为国家所有。经营权有偿出让是指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让给经营者的行为;经营权有偿转让是指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未办理经营权有偿使用手续的车辆,不得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城市国有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不在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范围。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主管部门,可授权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各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必须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而出让的经营权视为无效,其收入一律收缴省财政。

  三、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行业现状调查及发展预测的详细报告;

  (二)有健全的行业管理机构;

  (三)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和资质审查规定。

  四、除城市出租汽车外,小公共汽车经营权必须实施定线管理,公共汽车实施定线专营管理后,方可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按照合法程序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经营权。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权者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申请者获得经营权后,凭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六、出让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经营期满后应收回经营权重新进行招标、拍卖。

  七、公开招标、拍卖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底价,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并按本意见规定程序报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得搞双重标准及内部招标、内部协议,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获得经营权。

  八、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根据不同线路小公共汽车和不同车型出租汽车分别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本意见发布之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的经营权,须纳入有偿使用范围进行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进行客运经营资格审查时,向已无偿取得经营权的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征收下年度的“城市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当年经营权有偿出让价格的年均有偿使用费标准执行。

  无偿取得的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如中止经营则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重新进行招标、拍卖。

  九、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可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同时,经营权的转让应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不得私下转让。经营权转让获得的经营权转让费的增值部分,上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比例不得少于50%.

  十、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经营权可以转让或变更,但经营权归属尚有争议、经营权获得者存在未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的,应暂缓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十一、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收入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55%用于市政设施建设,35%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10%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经费(其中9%用于拍卖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1%上交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

  十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中的政府职责,为经营者提供履约保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稽查队伍的建设,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经营者获得经营权后,应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购车并投入运营,逾期不运营的,要收回经营权;对严重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经营权获得者,可取消其经营权。

  十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车租赁业务的管理,凡从事城市客运的客车租赁业务也应纳入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范围。

  十四、本意见自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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