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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房产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总工会、市房管局〈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沪府发〔1987〕22号),现将《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

  为了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集中力量把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妥善解决,把现有房源分好用好,特规定如下:

  一、解决对象是指居住在本市市区范围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居民,不论其居住的是公房、系统自管房或私房,不论是在职、离退休或无工作单位的,也不论工龄和居住时间长短,凡人均居住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以下简称特困户),都属解决对象。

  1.户的计算:按公安部门所发的一本户口簿为一户。在户中有二本户口簿的仍作一户计算其住房面积和人口。

  2.人口计算:按户口簿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迁入的常住人口计算。对领有《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户,在计算特困户人口时,可按两个孩子对待。在分配住房面积时,按一个或两个孩子计算,由各单位按房源情况自行掌握。

  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1)家属户口在工作或学习单位(包括郊县城镇,不包括外省市或郊县农业户口)经常回家住宿的;

  (2)户口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和未另立家庭的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属于空挂户口的,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在其他地方的;

  (2)为亲友代领小孩,而小孩父母在市区(包括郊县)另有住家的。

  3.面积计算:按照现在实际住入面积计算,居住的阁楼高度不到一点二米的不计算面积,一点二米到一点七米的对折计算面积,一点七米以上全部计算面积。

  二、根据市委、市府沪委(82)54号文件规定,特困户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特困户中,有多职工分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均有责任帮助职工解决居住困难。为了避免重复申请和处理,解困时可按下列顺序办理:

  1.户主提出申请,由户主所在单位解决。户主无工作单位或在外地工作的由配偶提出申请,归配偶所在单位解决。户主夫妇均无工作的,由同住的常住户口子女按长幼顺序依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解决。

  2.特困户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分配房源或计划解决的,虽不符合上列顺序,仍应按既定方案给予解决。

  3.按上述顺序应当解决的单位,如无房源和资金确实难以解决,而特困户家庭的其他成员的单位有解决条件的,可由特困户家庭的其他成员迳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讲明原因,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4.特困户家庭成员中,按党和政府有关规定,有属于优先照顾分房的对象,其所在单位应主动解决职工的居住困难。

  三、凡特困户的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无归属户,由户口所在区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解决,户主应向该单位提出解困申请。

  四、特困户按照上列解决顺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式样附后),单位据此进行户口、人数和居住面积的复查,经核实确定为解困对象时,即按户建立特困户卡(式样附后),一式三份,一份存本单位,一份送上级主管区、局,另一份送特困户居住地房管所。

  房管所应严格按一户一卡原则加以复核,防止重复计算和处理。

  特困户已解决或情况有变化时,单位应填写《解困处理结果联系单》(式样附后)送上级主管区、局和房管所,以便及时将特困户卡注销或更正。

  五、有关单位之间,对由谁负责解决特困户意见不一致时,应从关心职工(居民)居住困难出发,通过双方自行洽商解决。洽商不成时,如属同一区或局系统的,报由区或局决定;不属同一局但属同一委、办系统的,局与局之间先行洽商解决,洽商不成报委、办决定;不属同一委、办系统的,在委、办之间洽商不成时,由市解困办公室协调决定。

  区与区或区与局之间意见不一致,经双方洽商不成时,亦由市解困办公室协调决定。

  六、单位有房源的应优先用于解决特困户,特别是八六年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应大部分用于特困户的解困,如现有房源已作安排,不完全适应解困需要的,应当坚决予以调整。

  对于房源较少或现无房源的单位,可采取以下的办法:

  1.挖掘现有房屋潜力,通过调整紧缩,腾出一些非生产性用房,改作居住用房用于解困。

  2.运用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先向系统内部,后向专业开发部门购买),用于出售或分配来解决居住特困户;对有购房能力的特困户职工(或无工作单位的无归属户)应以补贴或全价出售商品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居住困难。

  3.借用房源,单位解决特困户有困难时,可向上级单位反映,单位所在区、局据此可在系统内部进行调剂,即从有房源的单位借调一部分住房给困难的单位作解决特困户之用,双方应订立协议,以后由借用单位按协议如期归还房屋或偿还资金。

  七、不论系统、专业单位或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商品房,都要优先拿出一部分房源作解决特困户使用。

  八、各单位在摸清情况后,应制订解决特困户计划,报送上级单位,各上级单位亦应制订自己的解困计划。区和局制订的系统解困计划须报送市解困办公室和所属委、办。计划确定后,各单位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负责计划的实现。

  九、各单位在计划实施中,应根据市解困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制发的报表,按月向所属区、局上报解困统计报表,经区、局汇总后,报市解困办公室和所属委、办。各区房管所亦应按月上报统计报表,经区房管局汇总后报市房管局。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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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___号

  我家居住面积,人均不到二平方米,现如实填报下列情况,请组织上核处。此致___________: 申请人_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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