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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建委关于整顿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各地、市、县城乡建委(局)、房产局:

  近年来,我区许多城镇相继成立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对城镇房地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解决建设中各自为政、分散重复建设,浪费资财;征地拆迁,层层扯皮;建设不配套投资效益差等问题上起了较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都作出了贡献,促进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快了建设步伐,提高了城镇建设的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同时,兴建商品房也有了良好开端,据五个区辖市的统计,86年商品房投资达5400多万元,施工面积35万多平米,竣工面积18万多平米。近几年共出售商品房45万多平米,为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提供了方便。

  但是,由于综合开发工作牵涉面较广,又是在改革中摸索前进的新路子,经验不足,因而出现了一些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1)管理较乱。有的未经批准,自立门户,违反规定,损公肥私;有的假冒开发公司之名,行变相倒卖土地之实,或不搞房地开发,专搞经商活动。(2)随意改变规划建设,打乱城镇布局。(3)少数公司过于偏重经济收入而忽视质量,因而不能保证社会与环境效益,甚至乱抬房价,出售房屋,引起社会非议,影响了综合开发的声誉,有碍于城镇建设的正常进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在城镇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加强对我区城镇综合开发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国家、企业在权、责、利方面的关系,整顿好综合开发企业,进一步搞活房地综合开发事业,全面提高城镇建设“三个效益”,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决定对我区房地综合开发工作进行整顿。

  整顿的目的。在于通过整顿,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减少矛盾,提高效益,加快建设步伐;通过整顿,加强对房地综合开发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调整好国家、企业、用户在房地产综合开发中有关权、责、利的相互关系,促进开发事业的发展;通过整顿,不断提高开发公司的素质与管理水平。这次整顿工作的重点:一是清理登记,进行资质审查;二是审核有关价格,使房屋销售价格尽量合理一些,实际一些;三是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整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务院123号文件精神和一九八五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自治区计委、建委名义下发的桂建房字(85)13号文件规定精神,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房产管理部门是各地房地综合开发归口管理部门。因此,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首先对县城以上房地开发公司进行清理。登记和资质审查。

  1.清理内容主要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情况;土地开发情况;房屋建设情况;商品房出售情况;企业经营(包括经济核算、盈亏)情况以及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利税情况;固定资产与公司发展情况。

  2.资质审查、登记。

  资质按甲、乙、丙三类划分。

  甲级公司:

  (1)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定额流动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包括银行贷款,并明确作流动资金用)(下同)。

  (2)有三至五名以上专业配套的工程师,一名会计师,一名经济师、十名以上技术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3)每年能承担(竣工)十万平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

  (4)机构设置配套,各项制度健全。

  乙级公司:

  (1)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在100万元至200万元,流动资金50万元至200万元。

  (2)有2名以上工程师,一名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五名以上技术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3)每年能承担(竣工)五至十万平米房屋建筑面积。

  (4)机构设置配套,各项制度健全。

  丙级公司:

  (1)固定资金和自有资金有10万元至100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至50万元。

  (2)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会计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3)每年能承担(竣工)一万至五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4)有固定的机构,各项制度健全。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体房地产开发单位一律撤销,同时妥善处理。

  3.对借房地开发公司之名,搞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者,除吊销开发执照外,不正当的收入应收缴国有,情节严重者应处以重罚直至以法惩处。

  4.资质审批权限:

  甲级房地综合开发公司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城乡建委审批;乙丙级公司经由当地城乡建委(局)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城乡建委核发开发证书。

  5.经资质审查后的房地开发公司由自治区城乡建委统一印制和颁发、广西房地综合开发证书“,然后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执照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无证开发房地产,按违章处理,予以处罚。

  6.经批准的房地开发公司之间可以联营,但不能与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体联营。

  二、根据桂建房字(85)13号文件有关价格组成的规定,并商各级计委、物价、建设银行等部门,对商品房的价格进行检查、分析和审评。

  1.价格组成;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原则上按(85)13号文件规定。即包括土地开发费,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小区配套设施造价,住宅本身造价,经营单位3%的管理费,2.5%利润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税费。

  2.由于建房的地点、环境、层次与朝向等因素,允许有出售价格差异。由于城镇房地综合开发主要是以解决城镇人民住房问题为目的,因此,售房所得利润应主要用于房屋的再建设和适当解决无法解决资金的配套设施,填平补齐,以提高住宅建设的三个效益,为城镇人民创造方便条件。

  3.允许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但不能“喧宾夺主”。因此,凡名为房地开发,实搞非法经营活动所得收入或不按规定自行抬高房价所得收入应上交国库。

  三、全面检查房地综合开发企业的各项制度和实施情况。

  企业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就不成企业。因此,开发公司必须有:

  (1)企业管理及工作制度(包括各项岗位制和经济责任制等。)

  (2)财务制度(包括收支与效益分析制等)。

  (3)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上报制度。

  (4)其他有关制度。

  在检查中,发现某些企业制度不健全,应限期整顿完善各项制度。对根本无制度的单位应停止开发建设活动直至撤销单位开发权。

  四、为了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建委拟成立房地综合开发整顿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工作,并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组织分片检查。各地、市、县城乡建委(局)也要组织专门班子和人员抓好这项工作。同时,建立月报制度,每月情况于下月10号前,以地、市为单位汇总报送区建委房地综合开发工作整顿办公室。

  各城乡建委(局)要制订具体清理整顿方案,并抄报自治区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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